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在犯罪和服刑期间形成的人生观、世界观是主要动因,社会不可能按他们的愿望提供较为丰富的生存条件是主要诱因,对累犯打击不力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不健全则客观上造成了此类犯罪比重的增大。
1、重新犯罪人员普遍存在受教育程度低。初次犯罪年龄偏低的情况,还可以看出,这些人在离开学校后,基本上生活在社会的底层,基本接受的是社会阴暗面的影响和熏陶,由此难免会在他们的心灵上或多或少的滋生逆反社会的心理障碍, 看到周围人群的生活状况日新月异,客观世界灯红酒绿的诱惑时,对自己境遇的不满,迁怒于社会,而不择手段地用犯罪来排泄不满,追求感官上的快乐和心理上的满足。
2、对财产型犯罪打击不力。财产型犯罪是影响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主要犯罪形态,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对合法财产的损害上,而且主要表现在对周围人群造成的心理危害上。我国刑法理论更重视的是对某种社会关系的实质上的危害,对心理性危害因其缺乏可衡量尺度而往往有所忽略,这是对财产型犯罪打击不力的主要原因。
3、基层工作薄弱。一是基层组织对释放人员帮助不足,教育不够,让他们自流于社会,特别是在他们刚刚出狱的一段最困难的阶段,面临思想的适应,生活的抉择,旧习的诱惑,而我们的工作则明显不到位,个别的人还冷面相待,客观上助长了岐视他们的社会习俗。二是治安防范意识需进一步提高,防控体系的不完备,治保工作不力,易给犯罪分子可乘之隙,三是社会法制意识有待提高,自我防范,互相保护,见义勇为等风气仍需提倡。
三、遏制刑满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对策
1、加强对累犯的打击力度。累犯的社会危害性大大重于初犯,它既反映了我们改造工作的不到位,又反映了累犯自身的本性难移,因此,加大对累犯的打击力度本身就是对社会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保障。
2、司法机关采取措施坚决打击。目前,财产型犯罪案件已经在全部罪案中占有很大比重,且有发展之势,其对人民群众安定感的动摇在日趋加大,在司法解释上掌握适当从重已当其时,建议适当调整有关追诉标准,并对盗窃未遂的追究做出与其他犯罪未遂同等的解释。
3、健全看守所、监狱的管理措施,提高管理能力。要利用健全的措施并探索符合他们的管理方法,配备有经验、有责任心、善于开展思想工作的管教干部进行帮教,利用良好的监管改造环境促其从思想上解决不想犯罪,针对回归社会就业难的特点,积极培训求生、养家的技能,提高他们回归社会的信心,从而获得良好的品德,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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