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犯罪人员的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
黄玉雪
【全文】
重新犯罪是社会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严重的危害着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重新犯罪人员多是性情残暴,手段恶劣,具有一定的作案经验和一定的反侦查能力,给我们的工作也带来一定的难度。重新犯罪在这几年呈逐年上升状态,北安市人民法院2006年判决生效的130名人犯中,重新犯罪人员有7人,占5.38%;2007年判决生效的135名人犯中,重新犯罪人员有15人占11.11%;2008年上半年判决生效的61名人犯中,重新犯罪人员有7人,占11.48%。
一、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
根据对最近三年统计资料的归类分析,当前,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和性侵害型犯罪为主要犯罪形态。2006年7名重新犯罪人员,侵财类的3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4人;2007年15名重新犯罪人员中,侵犯财产类判处10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判处5人; 2008年上半年重新犯罪的为7人,侵犯财产类的5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类2人。 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性侵害犯罪是几种比较原始的犯罪形态。据资料显示,三类犯罪约占近年刑事发案率的67%,这三类犯罪的近三分之一有刑满释放人员参与其中,且属重大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大多数有刑满释放人员参与组织或为其骨干。
2、反复犯罪,复犯原罪的特点突出。主要犯意占有不义之财。近三年29名重新犯罪人员中,累犯17人,占58.61%。被判过两次以上刑罚后又犯罪的2人,在重新犯罪中,有9人犯的是原罪却复犯原判罪名,而其余多为犯相近之罪,其犯意同为获取不义之财。
3、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居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29人中参与共同犯罪的19人,占65.52%,涉及两人共同犯罪案件11件,涉及三个以上共同犯罪案件8件。
4、文化程度低,流窜作案多,智能型犯罪少。29名被告中,初中文化10人,小学文化19人 。由于受教育程度偏低,过早流向社会,初次犯罪时间,大都在16—22岁之间,之后在社会上交往的多属社会层次偏低的人员和监狱犯人,形成了难以融入主流社会的心理障碍,便以违法犯罪做为主要谋生手段和对社会施以报复的方式。
5、累犯重新犯罪间隔期短,重新犯罪率高。累犯17人,出狱后至重新犯罪被抓获平均间隔期为21个月,三年内重新犯罪的占30%以上。从近期办理的累犯重新犯罪情况看,重新犯罪间隔期呈趋短态势,出狱后时间不长就重新犯罪的案例呈上升趋势,特别是盗窃等犯罪表现明显。
二、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