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太原光大为了兑付张玲娟该笔到期理财承诺,相关人员又故技重施,采取拆东补西的办法,继续与6位客户签订虚假理财计划,“调配头寸”,玩弄资金链魔方。
2006年10,安信信托向委托人发出的《信息披露公告》,指出新陵公路建设工期拖延及工程建设预算超支,致使公路收费权未获批准,可能导致信托计划到期不能正常清算。2007年9月,新陵公路信托项目计划到期后,信托资金使用人已严重资不抵债,公路项目也被迫停建,信托目的落空,信托计划失败。
2008年1月,信托计划的两个机构委托人及张玲娟均以安信信托违背信托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有严重过错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安信信托赔偿9000万元本金及存款利息损失。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二、本案的法律争议
本案原告起诉的理由是:被告(安信信托)未能发现河南新陵公路项目是违法建设项目,违背了对项目进行合法性审查之责;被告未能发现新陵公路在法律上不可能获得公路收费权,存在重大过错;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虚假陈述新陵公路与山西境内并不存在的“陵马二级公路”相连,诱使原告购买信托产品。故此,原告要求被告以自有(固有)财产进行赔偿。
但被告认为,本案信托计划实为一“委托贷款”项目,项目和资金皆为太原光大介绍,实际贷款人为太原光大,安信信托只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仅起贷款平台作用,信托方式实际上为消极信托,故被告不应承担决策风险,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安信信托指称威廉公司和东阁公司的信托资金为太原光大以发售产品的方式筹集,东阁公司和威廉公司只是该信托计划的虚拟委托人,故请求法庭将光大银行太原分行追加为本案的原告。
另外,安信信托提出,张玲娟实际已收回其本金和收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实上是另有他人伪造张玲娟的签名进行恶意诉讼(本文暂不讨论此案)。
综合原被告各方提出的起诉及答辩意见,笔者认为,本案的法律争议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本案涉及的信托计划设立于2004年9月,但诉讼发生的时间为2008年1月,期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新的《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废止了原《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和《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由于新旧规定中对是否允许设立“消积信托”、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信托公司是否必须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等方面有不同的规定,所以适用不同的法规,结论也将迥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