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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信托与光大银行之间一起信托计划纠纷的法律分析及警示

安信信托与光大银行之间一起信托计划纠纷的法律分析及警示


马绪良


【摘要】信托理财计划,特别是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已成为近年来银信合作的热点。根据2007年3月开始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具体银信合作的模式中,以前隐隐藏藏的“消积信托”模式被法定化、阳光化,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产品推介和信息披露,并对相关风险进行全面揭示。2008年7月3日,光大银行与安信信托之间的一起信托计划纠纷案件在上海首次开庭审理。作者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对本案进行法律上的分析,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银信合作的真实样本,更为重要地是,该起案件透出的警示应当引起业界的足够重视。
【关键词】信托理财计划;消积信托;投资管理人;信托法律关系
【全文】
  最近,一桩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纠纷案件在业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文试图对该起案件做一法律上的分析,以期对各位同仁有所帮助。
  一、基本案情
  2004年初,河南新陵公路项目正处于建设的关键时期,急待资金支持。光大银行太原分行(以下简称太原光大)在此时与新陵公路建设方谈定,准备以信托贷款的方式为新陵公路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同年9月,太原光大与吉林泛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向社会公开发发售河南新陵公路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三年期),并成功募集资金8000万元,涉及个人客户1923位。但之后因吉林泛亚信托公司的退出,太原光大又找到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信托),期望借助安信信托的平台继续推进该信托计划。而在太原光大与安信信托的合作模式上,双方选择了一条“积极信托”方式,即在形式上该信托计划由安信信托出面设计、推介,太原光大退居幕后。本信托计划中的委托人也非个人投资者或太原光大,而是由太原光大所实际控制的威廉公司和东阁公司与安信信托签订《资金信托合同》。
  由于太原光大之前违规在其发售的理财产品中向客户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加之太原光大牵扯并因“德隆系”崩溃遭受兑付损失(危机),在该新陵公路项目信托计划实施过程中, 太原光大通过各种手段挪用了2670万元信托资金。为弥补挪用所造成的资金缺口,2005年10月,太原光大(犯罪涉嫌人原太原分行私人银行部总经理贾晋松已被逮捕)又采取违规手段(承诺收益)与储户张玲娟签订金额为1000万元的虚假理财协议(款项由客户张玲娟直接电汇至新陵公路项目信托账户中),并由太原光大伪造客户张玲娟签字,与安信信托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和《设立信托确认书》,事实上张玲娟与太原光大之间理财协议的内容与该新陵公路项目信托计划没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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