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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困局、刁民、刁问题——从价值取向上的视角,审视涉法涉诉信访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

  怪圈之四:也不排除有少数上访诉求是过分的、无理取闹的,或者是政府职责以外的。极个别上访人员甚至由于自身原因或者长期压力,具有偏执倾向,不可理喻(虽然这很令人同情)。但不知何时,中国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哪个地方频频发生上访、特别是进京上访,这个地方就被认定为“社会不稳定”,有关官员将会面临严峻的“一票否决”。于是地方当局有时可能无原则地屈从于上访压力,一味迁就上访诉求,暂时图个息事宁人。有人发现了个中秘密,加以利用,制造事端,纠缠不休,又构成一个上访怪圈。
  似乎应了那句歌词“月亮还是那个月亮,星星还是那个星星”,终点又回到了起点,信访的大军如同“春风吹又生”一般,浩浩荡荡;国家有关调查数字显示,实际上通过上访解决的问题只有2‰,信访问题,几乎看不到解决的希望……
  一切的努力、一切的尝试、一切的改革、在现实的信访面前,在科学的数据面前,显得是那么的苍白无力;“上访”尚不能解决,“下访”就解决了吗?既然提出了要“真接访”,那岂不是说现实中存在“假接访”吗?等等,很多的做法,很多的口号,似乎为了“做秀”罢了。
  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我们既有法律,又有制度,既有机构,又有职责约束。问题的症结何在?现有的法律和制度到底落实了吗?我们应该作何反思呢?
  寻寻觅觅,到头来发现所要的还是跨下的坐骑。
  1999年“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写入宪法,同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面推进依法行政,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规定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公众福祉,是国家稳固、社会和谐之所在;奠定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成为国家法律制度的根本指针,决定了各种法律制度的根本任务与宗旨。依法治国、人权观念的深入人心与人权原则的入宪,已经和正在带来我国立法和执法在观念与制度上的双重变革。
  宪法应该神圣,但更应该实用和好用。法律、法规应该适用,但更应该正当、切实地适用。
  在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的“统领”之下,党要依法治党,国要依法治国,政府及其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实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实现司法公正;党和政府及司法机关要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切实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真如此,则社会公平正义就随此实现,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则将不再是问题的问题了,信访的洪流必将随此泄去,我们的研究和讨论将趋向统一。
  正如一位老信访者所言:“其实道理也很简单,只要政府真正为群众的利益着想,为群众办事,老百姓没有不拥护的” [2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六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上对信访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即“热情”、“依法”、“负责”和“奉献”[25]。已经道出的出路何在。
  这就应了那句老话,分权在于制衡;问题不是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而是在于━━━“做,还是不做”。
  
【注释】作者简介:叶剑平,男,汉族,71年生,法律硕士,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资深律师。

[1]《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苏州大学周永坤教授,2007年4月20日,法治政府网。
[2]《对我国涉诉信访问题的几点思考》,游贤林,2008年6月10日,www.studa.net/xingzheng。
[3]《国内首份信访报告获高层重视》,2004年11月4月,南方周末,作者赵凌、苏永通。
[4]历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1980年至2008年),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 2008年03月21日。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8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工作报告》,新华社,200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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