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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困局、刁民、刁问题——从价值取向上的视角,审视涉法涉诉信访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

  (二)和谐社会建设与涉法涉诉信访价值取向的共向性,并决定了二者的辩证统一关系。
  前述可见,和谐社会建设和涉法涉诉信访的价值取向上具有明显的同向性和高度的统一性。构建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价值取向的和谐社会,必须妥善处理阻碍全面发展的不和谐因素,调整社会结构,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转变发展观念和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取向在个体方面的直接体现,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原则要求和具体任务之一。
  二者价值取向具有共向性和高度的统一性。并且,这一统一性,又直接决定了二者辩证地统一关系。
  从表象上来看,二者似乎是矛盾的,不可“同日而语”。一般以为,涉法涉诉信访现象的存在和持高不下,以及整个社会出现的“信访洪峰”,是对和谐社会建设的最大破坏和直接危害,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最大的“绊脚石”,严重阻碍和制约了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和实现。这也是反对涉法涉诉信访,将该项工作作为对立面看待的思想基础,近而表现在采取高压态势打击、制止信访的工作方法上。
  从实质来看,涉法涉诉信访追求的目的和价值取向,最终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使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使公民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权利变现”,促进社会的进步和人类的发展。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正确处理,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本质要求,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如果社会本身是和谐的,如果本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涉法涉诉信访的信访问题,那么“和谐社会建设”的口号就不会提出,更不会作为一个战略任务对待。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既是社会稳定的“晴雨表”,又是司法公正的“检验台”,更是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的“信息源”。只有涉法涉诉信访得到正确的认识和正确的处理,才能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反过来而言,如果涉法涉诉信访得不到正确的解决,则必然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及其价值的实现。
  所以,问题的核心在于:涉法涉诉信访本身不会破坏或者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而是如果不能正确对待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才是对和谐社会建设的直接破坏和最大阻碍。
  二者表象的对立,实质的统一,是围绕着一个共同的价值取向,体现出一个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对此,我们必须有一个清楚而正确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指导党和政府、司法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而关于和谐社会建设和涉法涉诉信访价值取向的统一性,以及二者辩证统一的关系的辨析,之于目前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而言,显得尤为迫切而又重要。
  五、反思问题的症结所在,严格执法、准确适法,切实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面对包括但不限于涉法涉诉信访的信访问题,党和国家的投入不可不谓之大,关注的程度不可谓之不重,社会公共资源和个体资源的投入不可谓之不多,对社会造成的伤害不可谓之不痛,制度和方法不可谓之不全、不新。但是仍然无法跳出一个个信访“怪圈”。
  有关数据表明以及有些学者和社会实务工作者将信访“怪圈”总结如下:
  怪圈之一:“信访问题,上访洪峰→影响社会和谐→预防和处理信访的能力成为考核政绩的重要指标→投入信访机构的人力、物力增加、信访机构权力增强→民众上访成功几率加大→成功上访刺激更多民众的上访热情、上访继续增多→对上访的投入继续加大→上访更有实效→更多的上访→最终形成了无法解决的上访洪流”[21]。
  怪圈之二:也是最常见、最受批评的,就是一次次、一层层上访,一次次、一层层批转,等因奉此[22],例行公事,八股文章,衙门作风,终点又回到原点,不了了之,或者周而复始,无限循环。上访人员也好,“有关部门”也罢,在这个过程中,耗费了无穷无尽的精力和资源,问题始终不得解决,甚至还因为打击报复等原因造成事态的进一步激化。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等等亦由此而生。
  怪圈之三:上访,再上访,不断上访,终于幸运地得到某位高层领导的关注,哪怕是只言片语,雷厉风行下来,甚至钦差大臣出动,一切问题似乎迎刃而解[]。一些领导人好象也逐渐陶醉于这种貌似立竿见影的施政风格。诚然,上访的最初起因往往是问题依照正常程序已经不能就地解决,但出现上述事例的机会更属渺茫,现实中却经过媒体的刻意渲染,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心理暗示,进一步强化了上访思维之定势,助长了上访风气之流行,人们日益倾向于非程序化的解决之道,甚至诉诸于极端行为,以至于,越重视上访,上访越严重。而高层领导的直接干预,纵使在个案上有助于实现公正,这一方式本身却是非法治甚至反法治的,流风所及,将会导致更多不公正的隐患。凡此种种,未尝不构成一个新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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