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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困局、刁民、刁问题——从价值取向上的视角,审视涉法涉诉信访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

  第二,从信访人方面:1、公民的法律观念增强,但是,司法的权威不足,因此,一些群众在自认为法律程序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就会信“访”不信“法”,选择信访的途径;2、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事实的认识偏差;3、信访人无理要求,有些信访人并非对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是试图通过信访得到补偿,以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经济问题。
  这些原因考究不可谓之不准确。但除此之外,还应当看到,社会转型突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弱势司法和弱势信访等深层次原因。
  原因找出后,必须思考的问题是:到底是制度的缺失,还是制度没有落实;司法机关是否真正做到了“独立、公正、公平”,各级行政机关是否做到了“依法行政”,是否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要解决的是信访者和信访者的信访问题,还是从根源上消除信访滋生的“土壤”?
  当这些问题定位准确了,才能避免“舍本逐末”的做法,才能做到“事半功倍”,不浪费国家资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信访洪峰”问题。
  三、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基础,及其价值取向。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基础。
  我国以现行宪法为核心,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三大程序法为基础,为《民法通则》、《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实体法律为条件,以《信访条例》为专门性法规,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和各项制度作为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涉法涉诉信访的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例,现行宪法明文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处理决定的,有权提出申诉;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犯罪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申诉等。
  由此可见,包括但不限于涉法涉诉信访的信访权,首先是国家赋予人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包括了批评建议的权利和控告、申诉、检举的权利。这是公民参与社会与国家管理的公权利、以及行使私权救济的私权利,具有双重的意义。其次,涉法涉诉信访体现了党和政府历来的工作路线,是我党基本工作路线在司法领域内的体现,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的群众路线,人民司法工作,是依靠人民、便利人民、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人民司法工作者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的一个基本问题;二是司法的实事求是原则,要做到“有错必纠”。正是在这种法律制度之上,涉法涉诉信访被认为是人民司法的具体举措而取得合法的制度地位。
  因此说,涉法涉诉信访不是“刁民”、“刁问题”,它是宪法和法律,党和政府的政策赋予公民的一项法定的权利。这种权利,和国家的权力一样,不受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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