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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困局、刁民、刁问题——从价值取向上的视角,审视涉法涉诉信访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

涉法涉诉信访≠困局、刁民、刁问题——从价值取向上的视角,审视涉法涉诉信访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


车春一;叶剑平


【全文】
  我国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本土特色的制度设计,承载着公民政治参与、民意表达、纠纷化解、权利救济以及稳定维护的重要功能,充当着社会“安全阀”的角色。涉法涉诉信访是我国诸多信访问题中体现出的一个主要方面,是社会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并呈现只增不下的态势。一般认为,涉法涉诉信访是一个困扰党和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工作的一个难题,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似乎是一个个“刁民”、“刁问题”。
  涉法涉诉信访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应然关系是什么,实然状况是什么,该怎样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怎样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一个不得不面对和深入研究的社会现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关于此方面的研究,是任者见任,智者见智,文章枚不胜举。
  本文从涉法涉诉信访与和谐社会建设的价值取向之视角,认为二者是一个辩证统一的关系,并指出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合理解决,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需求和重要任务之一;而和谐社会的建设,又要求必须依法、及时、正确地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以此为中心,浅作以下分析。
  一、涉法涉诉信访在我国的出现、发展和现状,以及对和谐社会建设的“影响”。
  信访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人权救济机制,一般认为始于1951年6月7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止目前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功能演变[1]:
  第一阶段是1951年6月至1979年1月的大众动员型信访。这一时期的信访受政治运动影响和制约,每逢政治运动一开始,来信来访猛增,其内容主要是揭发他人的问题;到运动后期及运动结束后相当一段时间里,反映运动中存在的问题或要求落实政策的信访开始增多。
  第二阶段是1979年1月至1982年2月的拨乱反正型信访。这一时期,信访迅速从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边缘走到了中心,信访规模史无前例,主要内容是要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平反冤假错案等。
  第三阶段是从1982年至今的安定团结型信访。这一时期,信访从一种本为解决政治问题而设立的制度逐渐演变成了一种代替司法的救济手段,最主要的功能转变为化解纠纷、实现救济,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在广大农村,人民群众面对司法腐败,往往只能寄希望于信访,寄希望于他们幻想中的“包青天”。
  与上述三个功能演变阶段相伴生的,是我国出现的三次大规模的信访高潮[2]:
  第一次主要出现在1954 年至1957年期间,因三大改造和抗美援朝取得胜利等原因,导致200 多万军人复员转业后就工作和生活问题进京上访。据内务部等11个机关1956 年的统计,全年来访人数共42000人次。
  第二次主要出现在1979 年至1982 年,因“文革”受迫害的党员、干部、群众以来信来访的形式,要求平反昭雪,落实相关政策。中办、国办信访局仅1979 年就收到来信108万件。
  第三次从1993年开始出现一直持续到现在。体现出信访量巨大且呈持续增高态势,主体多元化,内容涉及面广,解决难度大等特点。据不完全统计,就整体形势而言,全国31个省、区、市、县以上党政机关受理的群众信访总量,1998 年比1997 年上升37.3%,有的则高达205.4%,1999 年比1998 年上升了7.6%。2000 年全国县级以上三级信访部门受理的群众信访总量则是1995年的2.13倍。
  典型地还表现在北京出现了“上访村”,根据中国社科院的调查报告来看,甚至形成了“上访文化”[3]。
  作为信访重要组成部分的涉法涉诉信访,和一般信访问题一样也经历了上述三个阶段,并在第三个发展阶段中表现较为突出,成为一个主要的方面,在信访总量中所占的比重高达70-80%。其中,对审判机关裁判结果不认同和生效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等方面的信访占总量的81%。
  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不完全统计数字来看,1993年至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处理和接待来信来访54万件次,2001全年共处理和接待来信来访15万件次,2003年至2007年,来信来访问题达到1876.4万件(人),其中来信年均79.7万件,来访年均295.5万人[4]。
  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年工作报告显示的数据来看,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同比上升11.69%;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来访1507859件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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