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 修改《
防震减灾法》
现行的《
防震减灾法》制定于1997年12月,施行于1998年3月1日,距今已有10年之久。在过去的10年里,该法使得我们在防震减灾方面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对防震减灾工作起到了不可否认的推动作用。但由于该法制定时的经济和政治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新的形势下,该法原有的不足日加明显。尤其是汶川大地震中建筑方面出现的问题及严重后果,也使得对该法要求修改的需求日渐急迫。
一、该法在结构方面的不足
《
防震减灾法》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和减少地震灾害,但该法关于地震灾害预防的规定明显过少、过粗。尤其是对于建设工程的防震规定条文较少且难以实际操作。从汶川大地震的严重后果上看,建设工程的地震设防标准、地震设防程序、地震设防评价及地震设防验收等方面皆存在严重不足。建议将地震设防在建设工程的立项、规划、建筑施工、监理、验收、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规定,使建设工程成为该法的中心,从而提高地震设防的质量,防止、减少或避免因地震引发的建设工程质量造成严重灾害的发生。
二、该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不足
该法对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多数为以罚款为主的行政责任,这样就容易造成以罚款代替严格执法的后果,使得该法的实施大打折扣。建议该法对建设工程涉及到的行政主管机关和相关企业加重法律责任,让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违反该法付出足以关乎前途甚至生存的代价,以显示该法的教育作用,促进该法的严格实施。
三、该法实施的配套法规的不足
应当说,10多年来,以《防震减灾》为主的防震减灾法律方面的构架已经形成,但尚未形成体系。建设工程涉及到众多的行政部门和企业组织,但目前还没有形成对建设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约束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体系。建议在修正《
防震减灾法》的同时,尽快完成同位法的修正和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下位法的修正和制定,使防震减灾真正落实到建设工程的每一个环节。
四、该法执法方面的不足
从该法来看,该法的执法单位一为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机关;二为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这种多个执法单位的设立本身就会产生较大的问题,且在地方政府部门中建设行政机关和地震局相比可谓位高权重,让一个和建设工程各个方面皆存在管理或利益关系的机关去执法涉及地震减灾的法律本身就是一个错误。而地震局为事业单位,且多年来政府在地震机关的职权、人员、经费等执法的多个方面严重不足,使得具有专业优势的地震局在执行《
防震减灾法》明显能力不足。建议改地震局为行政机关,赋予其在建设工程方面的更多行政职能,将防震减灾的执法仅赋予其一家,以加大防震减灾案件的查处。
五、该法“重大工程”的规定不明确
该法对“重大工程”的规定采取了概括的概念方式。这种立法方式使得在执行该法律的过程中容易产生不同的理解,致使该法的执行因涵义问题受到阻却。建议对“重大工程”的规定改概括式为列举式,明确“重大工程”为:学校、医院、商场、超市、体育场馆等,避免因涵义不明产生执法分歧,从而使得该法得到完全贯彻执行。
石家庄铁道学院土木工程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