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解决分包工程招标未明确的问题,规定符合招标条件的分包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招投标法和相应规定因缺乏上述规定,目前只要总包工程招标了,分包下去时往往不招标,这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对此应作出相应明确规定。
五、解决处罚体系不完善,处罚力度缺乏的问题
目前招投标市场主体合谋围标、串标、陪标、泄露标底、虚假招标、排斥投标竞争等行为泛滥成灾,使招投标法和招投标程序从根本上失去意义。但从招投标法的“罚则”看,现行招投标法在监督和处罚对象上,重在对于投标人,而对招标代理人尤其招标人的某些违法行为,缺少相应规定。另,现行法律规定对招投标市场主体的处罚力度不够,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严重的可予以限制市场准入、吊销资质和营业执照,根据现有形势和百年大计的需要,在
刑法中也可考虑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征信系统
建筑市场鱼目混珠,质量信誉不佳的企业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与优秀企业角逐于市场,严重干扰市场秩序。所以,除了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进行遴选外,对于建筑市场的监管,应借鉴信贷市场经验,建立统一市场征信系统,让质量信誉不佳的企业名裂从而身败,不能混迹于建筑市场,防止其以不合格工程遗患公共和大众安全。
第五部分 修改地震预报制度和地震局名称,修改
防震减灾法
第一 改变地震预报方式和统一发布制度
一、像天气预报和空气质量预报那样进行地震概率预报
由于地震预报的时间和地点的精度比较低,与天气预报类似但准确率更低;又由于突然的确定预报容易引起恐慌,影响社会稳定和生产,因此建议以概率的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如每周一次)地震预报, 好处不言而喻。这一建议的理论根据是:断裂带是已知的,地震监控网点的数据(地磁场、地应力场等)异常是可测的。
二、将地震预报的发布权力下放交给省级地震局
依照现行的《抗震减灾法》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也即由中央人民政府发布。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既不科学,也不符合效率原则。地震预报与天气预报一样,是基于科学观测,由国家专门科技人员作出的。震与不震、大震与小震、此地震还是彼地震,地震科技人员可以讨论,而行政官员无权插话。既然如此,由政府规定是否发布预报,发布震与不震、地震地点与时间的预报,还有什么科学依据呢?病人的诊断结果由医生负责出具而非卫生局长出具,天气预报由气象工程师做出而非气象局长做出,地震预报也是如此。所以,本应由观测和预报部门来发布的信息,不应交由行政机关发布。地震预报的层层上报制度,以行政权力来决定科学观测,理论上是悖谬的,也延误时机,不适应防范灾害的需要。
至于谈到地震的发布可能给社会造成动荡等,我们认为这与地震的发布者没有因果关系。不管是地震科技人员发布还是政府发布,其结果是相同的。
从唐山大地震看,旧的预报信息发布体制,已造成过巨大损失,这也是深刻的历史教训。由于历史原因,这一教训至今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时至今日,又一次大地震发生了,虽然国人并不明白是否又是一次新的教训,但预报发布体制也遭到了不少质疑。那么,就应该广泛征求意见,启动相应法律规范的修订程序。
第二 修改地震局名称为“防震减灾局”
机构的名称,应正确反映其机构的职能。就象反贪污贿赂局,不能叫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不能叫渎职侵权局一样。地震局的名称,不能反映其预防和减少地震灾害的职能,也不吉利。“地震局”的名称还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的名称不相适应,为了对应相关法律名称,也应改“地震局”为“防震减灾局”。据悉,已有部分地市使用了此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