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决同体监督问题,建立统一的监督机构、统一的标准化的招投标市场和及统一的评价体系
目前各部门或地方的工程项目,从隶属关系、投资关系、监督关系等方面看,存在本部门招标、本部门企业投标、本部门设立的招标代理人代理、本部门机构监管、本部门相互都认识的专家库成员评价的问题,外部门相应专业或优势资源很难涉足,同时也造成腐败蔓延,潜规则盛行和最终的豆腐渣工程出现。
三、解决监督缺位问题,也需要建立统一的监督管理机构
从目前的规定和实践看,一个工程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在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职责上存在交叉,又造成了监督缺位。各部门的规定也成为部门利益保障的规定,只重利益而在强化管理和监督上往往形成缺位,谁都有权利管,但也都未能管理好。在各部门职责交叉或冲突时,根据国家发改委和诸多部门联合出台的规定,由发改委牵头成立了部际联席会议来协调解决,但看来效果不理想。所以应建立一个地位更加强有力的统一监督机构来完成职责。
四、解决分包工程招标未明确的问题,规定符合招标条件的分包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招投标法和相应规定因缺乏上述规定,目前只要总包工程招标了,分包下去时往往不招标,这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对此应作出相应明确规定。
五、解决处罚体系不完善,处罚力度缺乏的问题
目前招投标市场主体合谋围标、串标、陪标、泄露标底、虚假招标、排斥投标竞争等行为泛滥成灾,使招投标法和招投标程序从根本上失去意义。但从招投标法的“罚则”看,现行招投标法在监督和处罚对象上,重在对于投标人,而对招标代理人尤其招标人的某些违法行为,缺少相应规定。另,现行法律规定对招投标市场主体的处罚力度不够,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严重的可予以限制市场准入、吊销资质和营业执照,根据现有形势和百年大计的需要,在
刑法中也可考虑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统一的建筑市场征信系统
建筑市场鱼目混珠,质量信誉不佳的企业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与优秀企业角逐于市场,严重干扰市场秩序。所以,除了通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进行遴选外,对于建筑市场的监管,应借鉴信贷市场经验,建立统一市场征信系统,让质量信誉不佳的企业名裂从而身败,不能混迹于建筑市场,防止其以不合格工程遗患公共和大众安全。
【注释】作者简介: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