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并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力促解决建筑市场混乱带来的工程质量问题
苏跃龙
【全文】
从汶川地震发生的灾害后果看来,工程抗震的研究成果没有得到很好的吸收和应用,工程抗震和建筑质量规范没有在工程质量管理上得到落实。其重要根源之一应是多年来建筑市场尤其招投标市场法律和监管缺位和由此导致的混乱,建筑市场立法尤其是招投标立法未能适应规范和强化建筑市场管理的要求,发挥其应有作用,以致于建筑市场各种违法违规的暗箱操作如行政干预、资质借用、超低价中标、虚假招标、泄露标底、串通投标、陪标围标、排斥竞争等现象频发,质量追求在很大程度上变成单纯的利益角逐。为此,特提出完善建筑市场立法尤其招投标的立法,修订招投标法的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1999年颁布,2000年1月1日实施的。根据多年的实践看,其实施并不成功,需要修订;从多年的市场变化看,也需要根据多年形势的变化需要来修订。招投标法的修订应实现“建立规则统一、运作有序、监管有力、处罚有效的招投标市场法律制度”的基本目标。招投标市场是建筑市场的主体和核心,必须建立规则统一、运作有序、监管有力、处罚有效的招投标市场,这依赖于如此品位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目前主导招投标市场的法律体系繁杂而庞大,缺乏统一性和一致性。以《招投标法》和后期制定的《
政府采购法》为龙头,出现了各部门、各地方制定的有关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几乎国务院有几个部门,就有几十部规章;有多少省级行政区划,就又有了多少地方性的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规范造成了至少以下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解决:
一、解决规则不统一的问题,建立统一规则
比如必须招投标的工程的范围和标准。国家发改委规定了必须招投标的工程的范围和造价标准,各省又根据发改委规定,制定了各省的不低于发改委要求范围和标准的规定,一省一个范围和标准规则。比如各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等要求,各定各的规范,考察、备案、评价指标各自不一,搞的市场主体招标人、投标人、尤其是招标代理人一头雾水。既然到我这里就必须我说了算,这个部门的资质那个部门就不认可,有的也就只好凭关系,混水摸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