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民事规则类推适用于税收领域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冲击,是适用债权制度以实现企业终止后的国家征税权保护的主要法律障碍。
(二)征税权扩张与交易安全的保护
在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之下,税收债权人是作为国家代表的税务机关,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而非个人利益的代表人。为维护国家财政收入的取得,从而保护公共利益的实现,税务机关被赋予更多的公权力,在法律地位上更居于主导地位,而纳税人则需承担更多的义务,以保证税务机关权力的实现。如果任由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民事债权保护规则,在企业终止后向第三人主张征税权,则其征税权的实现必然获得在税法规定以外的广泛的实现途径,征税权也获得双重的保护。然而,民事规则尽管为债权人提供了诸多的实现债权的途径,但仍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提供了对抗债权人权利滥用的机制,以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的相互制约与平衡。而对纳税人其第三人而言,却无法主张民事规则下的相对应的债务人的权利对抗机制,对征税权的不当行使提出抗辩,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于是,引入民事规则保护企业终止后的国家征税权,反而使征税权得以进一步的扩张,甚至成为溢出税法之外的权利,与此同时,纳税人却无法获得相对应的机制的保护,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地位进一步的失衡。同样,如果为税务机关在企业注销后提供征税权的实现途径,则即便税务机关在企业清算过程中怠于行使征税权,仍可能在注销后寻求其他的实现途径,不利于促使税务机关在企业清算过程中积极行使征税权。
另一方面,由于税务机关在企业注销之后征税权的实现必须以企业以外的第三人承担税收债务为前提,则必然对第三人的权利形成或多或少的干预或限制。清算程序设置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终止经营企业的各项权利、义务的清理,最终消灭其参与的各项法律关系,包括税收法律关系,尽快稳定社会关系。因此,一般而言,企业进行清算之后,与企业相关的税收法律关系即告消灭。即使是参与企业剩余财产分配的股东也可以基于对此的合理信赖,足以相信在企业终止之后,不必承担企业终止之前未履行的纳税义务,从而就此重新安排其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任由税务机关借由民事规则为债权人所提供的债权实现途径,在企业终止之后,向清算者或投资者主张税收债权,则必然有违企业经清算后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确定状态,不利于交易安全的合理保护。
四、企业恶意注销后征税权保护规则的重新构建
民法制度中对企业注销后债权人权利保护规则,尽管无法类推适用于税收债权的实现,但仍为税收债权的保护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合理渠道。因此,为避免由于民事规则的类推适用所造成的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冲击和征税权的扩张,应对企业注销后征税权的保护规则在税法领域中予以重新构建。
(一)民事规则在税法中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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