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费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和人们的生活水平自主决定,造成了不同区域社会保障待遇的差距。继续开展试点工作,总结有益经验,实现社保统筹由现在的市县级向省级过渡,条件成熟后向全国推广,实现社会保障费全国范围内的省级统筹,保证社保基金的调剂功能的发挥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二)实行社会保障费的税式管理
社会保障费征收过程中存在征缴力度不够,征收范围狭窄,因企业欠缴、拒缴、瞒报工资造成社保费费基被侵蚀,从而造成社保基金收入不能满足支出的需求,基金缺口大的弊端。因为社保费未进入财政预算,所以又存在管理、使用混乱的现象,未能做到专款专用,挤占了群众的“救命钱”。在尚不具备缴纳社会保障税客观条件的前提下,将社会保障费作为准税收对其进行税式管理能够解决社保费征缴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社保费税式管理包括三个方面: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22]
社会保障费征收的税式管理,指社保费由税务机关进行征收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税务机关和社保机构由省级政府决定择一的方式。因为税务部门是税收征收的专门机关,由其征收社保费能够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收效率,克服资金筹集过程中的各种阻力,保证社保基金来源的及时性、可靠性、稳定性。
社会保障费管理的税式管理指社保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的范围,归入专门的财政账户,其收支须经权力机关的批准。
社会保障费使用的税式管理指社保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特定目的税的要求,真正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其他项目挤占社会保障费资金。
五、结语
根据2007年立法规划,《社会保险法》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而社保费的征管将在该法中进行明确,在这个关键时刻,社保税费的问题因其紧迫性而再次成为争论的热点。今年七、八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分别联合各部委和有关单位进行了两次论证会,主要讨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问题。其实,如果除去部门利益之争的掣肘,我们应该从客观的角度进行分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所以在分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时,必须以我国城乡社会保障的实际情况为基础,正确认识到城乡的差距和不同,将有利于我国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社会保障税费改革的标准和宗旨。
本文认为:我国城镇社会保障的实施现状以及城乡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决定我国目前应该实行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在已经趋于成熟的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城镇和经济发展条件较高的农村)上可以开征社会保障税,而对于仍处于制度探索阶段的尚未定型的社会保障项目应该采取具有灵活性和利益激励性的收费方式,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特殊条件特殊对待,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符合国情的覆盖城乡范围的有实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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