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保现状,城镇地区的社保制度基本上已经趋于完善,并且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都已经达到较高水平,在城镇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物质基础和制度支持。但是,对于目前尚未被社保覆盖的农村地区,不宜强制开征社会保障税。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笔者认为关键是激励问题,让广大农民都自愿而不是被迫的加入到这个制度中来,应该采用鼓励、动员参保缴纳社会保障费的形式实施。待农村社保制度逐步完善定型,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之后再逐步纳入社会保障税的范畴。这是一种正视我国城乡差距,从而致力于缩小城乡差距的举措。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才有可能真正实现社会保障税的全面开征。所以,根据我国目前单位和个人的负担能力有限的实际状况,社会保障税不可能在全社会普遍实行。在农村,目前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负担比较重,也可暂不列入纳税范围。[19] 在城镇开征社会保障税,对于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国家财政负担和鼓励、动员农民自愿参保为适宜。
(三)必须制定适当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以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危机
我国20世纪90年代末时60岁以上老龄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达10%,开始进入老龄社会。2000—2030年老龄化发展迅猛,2030年以后进入严重老龄化社会,其老化程度超过世界上任何国家。[20]
为了缓解老龄化社会企业和职工沉重的养老负担,我国目前实行了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在实现现收现付的基础上,加提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几作为积累,并使其运营增值,大体上就可以应付21世纪养老金增加的需要。世界各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经验表明,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今后养老保障体制改革的趋向应为三大支柱:一是强制性公营的以税收为资金来源的支柱。二是强制性私营的完全积累的支柱,用于储蓄。三是自愿性储蓄支柱,用于那些有资金也有愿望储蓄,并想在老年时得到更多保护的人。这三大支柱构成养老保障的多支柱体系,可共同抵御老年人面临的多种风险[21] 。所以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养老金若完全以国家税收的形式会造成国家沉重的财政负担,需要个人缴纳一定的具有储蓄性质的费用(无论这种费用的缴纳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进行积累,才能满足年老时的养老需求。
为了分散、转移老龄化社会的风险危机,必须将养老负担向前结转。以征税和收费的双重形式既能保证一般的养老需求,又能因事后受益的刺激作用实现负担转移,缓解老龄化危机。
四、 规范社会保障费制度,实现社会保障税、费制度的优化组合
目前社会保险费改税已成为主流观点。主张费改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社会保障费存在着诸多弊端。在实现部分社会保障基金税收化之后,仍有一部分基金是以费的形式缴纳的,所以不可避免的仍然存在之前的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社会保障部分费改税为契机,完善社会保障收费制度。
(一)进一步开展和加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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