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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社会保障筹资形式的选择与社会保障税的开征

  改革的不确定性和试验性决定了在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上不适合完全采用刚性强的社会保障税的形式,而应该采用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税费结合的形式,以应对改革的特点和需要。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已经趋于稳定,但仍未达到完善的程度,有的仍然处于试点阶段,如为健全完善城镇养老保障制度体系,2000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并选择在辽宁省进行试点。而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更是未达到应有的覆盖面和制度上的自成体系。我国正在面临人口老龄化、就业形式多样化、城市化等严峻复杂形式,公务员、外资企业职工、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都须改革或者确定,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发展、摸索和完善。在这种情况下,若将社会保障基金的筹资方式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为社会保障税,并且对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要素包括纳税人、征收对象、税率等一一作出具体规定,如果总结试点经验教训需要调整相应制度,甚至若试点不成功需要废止以前的制度时,那么以税法的这种稳定性和刚性如何应对这种变化和要求?社保改革遵循循序渐进的试点—扩大试点范围—全国推广的方式,社保税费制度改革也应该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在制度已经成熟的项目上可以设立社会保障税,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可采用社会保障税的形式筹集资金,而在尚未完全成熟甚至仍处于摸索起步阶段的项目上如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宜采收费的形式,这样才能够适应改革的需要。
  所以虽然从总体上说,社会保障费改税是未来的大趋势,但从目前来看,时机并不成熟。税、费结合的方式更能符合我国社会保障现状的实际情况。
  (二)我国目前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狭小,农村地区尚未被完全纳入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具备开征统一社会保障税的区域条件
  现有的社会保障的范围主要包括城镇的各类企业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和专职人员。务农农民、失地农民、农民工以及城镇非正规部门的就业人员都还没有纳入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了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成为当务之急。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表明,社会保障范围与程度是与一国经济发展水平及具体国情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说,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范围是逐步扩大的,层次是逐步提高的。[17]
  而有的学者却提出了征收社会保障税能够扩大社保覆盖面的观点,因为以税收的强制性可以将全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户及职工个人以及其他纳税人全部纳入社会保障税纳税人的范围,广开税源[18] 。在研究社会保障税与扩大社保覆盖面的关系时,不可以忽略或颠倒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有一个清楚正确的认识。从各国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税的全面征收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是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达到一定高度的产物。因为税收对于纳税人来说是一种负担,忽视人民生活水平的实际情况,盲目的开征具有强制性的新税种有加重人民负担的嫌疑。另外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系列制度的综合体,税费制度是其中一种,如果不顾其他制度的配套改革,税收制度自己一路高歌前行,就必须考虑一下这种税制设立改革的成本和效率问题。所以,开征社会保障税与扩大社保覆盖面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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