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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社会保障筹资形式的选择与社会保障税的开征

  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范围内,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的,而资金的最终受益者都是职工,当他们年老退休、疾病或失业时就会在其企业和个人缴费的范围内得到补助和保障。在我国实行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的部分积累型模式下,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全部纳入社会统筹的账户,用于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同时由相应级别(县市级或省级)的社保机构进行统筹,调剂保障基金的余缺。对于这一部分费用的征收,虽由企业缴纳但企业并不是直接的最终的受益者[11] ,对于企业来说这部分对国家的给付是无偿的,是企业以实质上的税收形式缴纳给国家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社会保障费具有财政税收的性质[12] 。
  但是,这种税收又与一般的税收性质不同,它属于特定目的税。以特定的经费开支为目的而课征的税为目的税[13] 。目的税在理论上除使用目的被特别规定外,其他方面均与固有意义上的租税性质相同。目的税未必只针对受益者课征,它有可能不适用受益者负担原则而被适用应能负担原则,并且在宪法理论上也希望应当如此[14] 。企业缴纳的纳入社会统筹和部分纳入个人账户的社会保障费就是这样一种目的税,它以为职工提供社会保障为目的,专款专用,而非以一般组织财政收入为目的。
  但是对于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而言,却是实质上的费。因为它与税的无偿性不同,对于这部分给付,职工具有实实在在的确定的收益权。因为个人缴费全部纳入职工个人账户,这部分基金具有储蓄的性质,多缴就会多受益,少缴就少受益。虽然这个账户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管理和运作的,但是最终职工仍是这部分基金的受益人,并且这个账户可以继承,所以它完全符合费的特征。
  只要我国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基金模式不变的话,现有的“社会保障费”就具有费和税的双重性质。所以,可以说,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方式从实质上来讲应该是:对企业缴纳的纳入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部分资金采用的是社会保障税的筹资方式,对个人缴纳的列入个人账户的资金采用的是社会保障费的筹资方式。所以在相关立法中明确筹资方式,使“社会保障费”实现实至名归。
  三、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决定我国目前尚不具备统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
  (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处于试验阶段,需要灵活性的税费制度的支持
  我国正处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正在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能够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立法法》规定,税收制度适用法律保留的原则[15] ,因此,税种一旦设立,就因其实体法定和程序法定具有了强制性和稳定性,这也是学者们呼吁为了减少偷漏缴社保基金以减少社保基金收支缺口而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原因之一[16] 。毋庸置疑,社会保障税在此功能上确实优于社会保障费。但是也正是因为税的这种刚性决定了它的灵活性不足,很难完全适应改革期变幻莫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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