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与费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无偿性
税收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和无偿性特征。
公共部门收费主要包括规费和使用费两种。其中,规费是公共部门(主要是政府行政部门)向个人或企业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所取得的特定报酬。使用费则是政府向特定公共设施或公共服务的使用者收取的费用[8] 。个人因享受社会保障而向政府缴纳的费为规费。公共部门收费也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税和费的重要区别是,费的缴纳者从公共部门所提供的服务中直接受益,其缴纳费用数量与受益程度之间存在一一对称的关系。因此无偿性是税与费的重要区别。如何判断无偿性成为区分税和费的关键。经合组织在对税收的分类中指出,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征收可以被视为无偿的:(1)费大大超过服务的成本;(2)费的支付者并非利益的获得者;(3 )政府并不根据收到的征收额提供相应的具体服务;(4)只有付费的人受益, 但每个人所得到的利益并不必然同支付成比例。如果一种政府收入形式满足上列条件,那么,这种收入即为税而非费,而不论冠以何种名称。因此,我们可以根据税费的不同特征分析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收费的性质。
(二)我国社会保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199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企业缴费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缴费比例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开始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设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国务院于1999年颁布了《
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共担的原则。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这种模式既引进了个人账户储存基金制的机理,从而发挥了个人账户的长处;同时又保持了社会统筹互助调剂的保险机制,从而发挥了社会统筹的优势。[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在第二届中国社会保障论坛上指出建立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险制度的重点是: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继续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范围,加强基金的归集和管理。所以,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下,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运作模式的发展方向。因此,社会保障税费制度的改革必须以此为前提和基础。
(三)企业和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具有税、费的双重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