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社会保障筹资形式的选择与社会保障税的开征
杨秀芝
【摘要】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方式的税、费之争由来已久,至今争执不下。本文认为应实行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因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社会保障具有半公共产品的性质;我国实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和失业保险的部分积累型模式使社会保障资金具有税、费的双重性质;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参差不齐的现状决定我国目前适宜税费结合的征收方式。在双筹资模式下,改革完善社会保障费制度,使社会保障税、费功能实现优化组合。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体系
【全文】
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方式的税、费之争由来已久。有的学者认为我国不宜开征社会保障税,因为这既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不符合国际发展的趋势。[1] 然而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该实行社保基金筹资费改税,开征社会保障税并且对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置作出了具体构想。[2] 然而十多年的争论至今,仍然没有确定的答案。
其实通过分析可以发现,不同立场的观点之间并非完全对立。如坚持社会保障费的学者认为:由于我国实行的统账结合制度,从理论上讲社会统筹部分可以改成税[3] ;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时机已成熟的学者则特别指出:在农村,目前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负担比较重,也可暂不列入纳税范围;根据我国当前的国情,社会保障税的征税范围在开征初期只限于养老保险税目、失业保险税目、医疗保险税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税目[4] 。通过学者们的表达可以看出:无论是税还是费都不具有绝对统一适用性,税费的适用都有自在的条件,在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既然如此,那么在税、费各自适用的领域之外则是其对立一方适用的领域。所以,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对“开征社会保障税,实行税、费结合的社会保障筹资形式”的观点进行论述。
一、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社会保障具有半公共产品的性质
(一)公共产品和半公共产品的界定
公共产品指某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的消费的产品。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非竞争性指任何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均不会影响其他人对公共产品的消费,非排他性指公共产品的消费是集体进行的,其效用不可分割,其产权界定的成本高昂。换言之,公共商品的提供者若要将不为公共商品付费的个人排除在消费者之外,要么是技术上不可能,要么是排除成本巨大。[5] 由于在公共产品的消费中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因此个人都不愿意成为公共产品的供给者。所以通过市场机制来提供公共产品不能准确地反映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而税收则是个人消费公共产品向政府提供的对价。
但是实际中,完全的公共产品如国防是很少的,政府提供的更多的是具有半公共性的产品。半公共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双重性质,因此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相对较弱,若完全由政府提供,则会因为消费的剧增而增加政府的负担,但若完全由个人承担,则又会减少产品的供给量,减少社会福利。所以对于半公共品的供给,一般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提供,因为政府提供了公共产品,所以个人须向政府缴纳一定的税收作为对价,同时因为个人享受私人产品而受益,须由个人缴付受益费。这样能解决完全由政府提供和完全由私人提供而产生的成本与效率之间的矛盾。所以,总体上说虽然个人向政府交纳了一定的给付,但这种给付却包含税和费两种完全不同的给付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