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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291条之一的规定,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照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只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无论敲诈勒索钱财的数额是否巨大,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处罚均比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处罚要重,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均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需视具体情况决定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在该种情形下,如果敲诈勒索钱财数额较大的,则还是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处罚比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处罚要重,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如果敲诈勒索钱财数额巨大的,则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三、本案量刑情节的认定
  《刑法》第291条之一对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即: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何为“严重后果”均未作出司法解释,致使执法人员无法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做出准确判断,影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严重后果”呢?笔者认为,可以将以下几种情况作为认定“严重后果”予以参考:1、造成民航客机改变航向或紧急迫降的;2、轮船航班误点的(5小时以上);3、火车停驶、停滞时间较长的(10小时以上);4、公共场所大量人员被紧急疏散的(500人以上);5、在疏散过程中造成被疏散人员伤亡的后果的(1人重伤以上);6、造成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商品被哄抢、损毁、被盗数量较大的(1万元);7、银行、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等金融或非金融机构关闭或停牌的(8小时以上);8、公司、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10万元以上);9、发生在公共场所,引起群体性恐慌的;10、发生在医院、政府机构等特殊场所,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12小时以上)的。综观本案,被告人曾某某某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后,公安机关动用各警种的200余名警察,在某医院进行排爆,某医院启动了突发性重特大事故紧急预案等后果,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但是,被告人曾某某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被告人向110指挥中心强行索要钱财的数额高达200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因被告人曾某某某未拿到钱财,其行为存在犯罪未遂的情节,其法定最高刑仍比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处罚重,按照对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原则,应对曾某某某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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