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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域融合的法哲学的现实分析

  第三,解释者对文本的不尊重将会严重削弱对新矗立的法律理念的基本信仰。在社会变革期,人们的价值取向、道德追求多元而混乱,安全感和秩序感要求将新的理念凝聚化,以避免多元化的价值诉求所可能造成的社会凝聚力低下甚至社会分裂。与传统文化相异乃至相斥的某些新理念在很长的一个时期内只是停留在制度的层面,并未内化到人们的思维结构中,所以不可避免地会使人们产生困惑以至于抵制,这更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保持法律的权威。而视域融合的法哲学实际上将文本解释者个人的价值观运用到具体判决中去,把自己的偏好置于法律之上,必然会损害法律制度的安全和稳定。由于通过主客体对话所获得的文本含义的不确定性,人们很容易认为法律操作属于一系列随心所欲的偶然性行为。伯尔曼为此冷静地指出:“霍姆斯法官曾经写到,即便是一只狗也知道被绊一下和被踢一脚之间的不同。我们还要补充一句,如果狗主人为同一件事情时而奖赏时而惩罚,就是一条狗也会不知所措。法律的各种仪式体现(造就)了所有法律制度(哪怕是最原始的法律制度)所共同奉行的基本前提——相同的案件应当有相同的判决。”法律文本含义的消亡在司法判决中带给人们的直觉印象是:法官不遵守规则以至于歪曲规则,法官的意见由于不参照客观化的标准而显得模棱两可、缺乏坦诚,无法拥有看得见的中立感。规则能为权力的合法化提供最客观的证明标准,最能清晰地划定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之间的界限。如果法官被认为是受规则约束的,那么他们的自由裁量权的外在范围就受到限制。其结果是,法官的权力由于看来是有限的,其正当性就比较容易证明;对政治决策者的威胁也得以减轻。如果法律文本的含义不具有可预期性,其最终的展现是在主客体于具体的场是中对话结束之时,那么人们所能指望就不是文本而是人。如果这是秩序的常态的话,对法律的信仰何以形成呢? 
  四、一点思考
  视域融合的法哲学宣称,任何人都不拥有对文本的唯一正确的解释权,作者本人也不例外。作者与文本的视域融合和其他解释者与文本进行的视域融合并没有层次上、本质上的不同,只是在公平地分享文本的含义而已。每一种理解只有不同,没有更好。诚如伽达默尔所说:“如果我们一般有所理解,那么我们总是以不同的方式在理解。”所以有的学者担心,这种法哲学强调解释方法对解决法律的原意不清和法律的不确定性的无能,将会消磨人们对法律的确定性的探索精神,特别是在法律人普遍本掌握基本的解释方法的情势(语境)下,副作用更大,“怎么都行”、“指鹿为马”的造法可能被完全正当化了,司法专横任意有了合理的借口。至少在现阶段,我更相信这样的判断:“法官不应该宣扬他们的立法功能……在我的信仰中,我确信,法官作为客观、公正、博学的法律宣告者的形象,比提出公然认为是人类行为新准则的法律制定者的形象,更深地蕴藏在文明社会的意识之中”。和其他法律共同体成员相比,法官是法律实践中占据强势地位的主体,如果他可以漠视法律文本的存在而有权主持各种主体的对话并最终阐释文本的确切含义,那么法律就不再是立法者的意志,而是他自己的自由意志。
  在坚持主体——客体图式的法哲学里,法律拥有自己的独立王国,在这个王国里,接受过专门法律职业教育的法律职业者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地运作自洽的法律体系。法律的这种封闭性同时也是其权威性的基础,因为在这种状况下法律是不可以讨价还价的,它本身就是一个明确的标准。而视域融合的法哲学则担心,如果简单地把法律视为是确定的、不容挑战的、唯一的评判标准,将会造成对某些个体的压制,所以坚信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交流、相互理解、求同合作,这意味着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允许讨论的。可以这么说,前一种法哲学强调法律的确定性,但存在着压制个性的风险;后一种法哲学强调法律的民主性,却也使其丧失了独立、客观、权威、普遍以及可精密计算、可准确预测的品格,从而使整个社会存在着因无所适从而依赖于并非“天使”的人的风险。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目前的我国法律尚未取得与其本性相称的地位,在这种语境下,为了培养人们对法律的深厚感情、为了约束那些任意践踏规则而有恃无恐者,我们必须清晰地划定每一个社会角色的行为边界,让违法法律者及时地、全面地、没有争议地“现形”。视域融合的法哲学由于提供的解决方案附带了太多我们尚不具备的条件,例如法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无可挑剔以及司法系统的独立和中生机制、本土文化能为现代化进程所需要的规则提供足够的理论资源、言论自由能为权力的运用进行阳光下的充分监督、成熟的共识形成的制度化渠道等等,而无法完成其历史使命。
  我国的理论工作者在不停引进西方的法律理论,在消化和吸收之前又疲劳地紧跟最前沿的、未必成熟的思潮以及需要苛刻条件才能发挥正向作用的操作模式,只会导致理论和实践的显而易见的巨大反差,从而把理论蜕变成象牙塔中把玩的艺术品。也许,我们确实需要好好想一想,在前现代法治黄昏到现代法治(绝不是后现代法治)黎明之间的黑暗期,究竟应如何度过才能尽快在全社会建立起法律人梦寐以求的牢固规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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