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之后的西方对一元化的价值标准提出了深刻的质疑,多元主义者坚信绝对性的、普适性的单一价值观念表征着独断和解决冲突时的乏力,所以强调必须承认价值的相对性。
其实,法律实证主义者并非不相信价值,其不仅承认可预测性、稳定性、安全性这些形式价值,而且竭力维护凝固于法律中的实体价值,只不过对价值作了相对性的理解而已。这种相对主义价值观否定的只是绝对的价值、绝对的正义,实质上也是一种价值多元主义观。凯尔森认为,虽然对于正义的期望是人们永恒的对于幸福的期望,但是,为每个人都提供幸福的“合乎正义的”秩序是不可能有的,甚至连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幸福的社会秩序也是不存在的。“既然人类分成许多民族。阶级、宗教、职业等等,彼此往往发生分歧,所以也就有着许多很不同的正义观念,多到使人甚至不能简单地讲‘正义’的地步。”很显然,每一个人(包括立法者和面对文本的读者)都有自己独特的价值观,其中的冲突性要素能否通过沟通而消解是值得怀疑的。所以法律实证主义者主张法律中所肯定的价值具有不容置疑的优越性,以摆脱多元价值的相互竞争导致的人们的不知所措。由于在多元的价值系列中作出了“唯一正确”的选择,所以他们是一元价值论者,正由于只赋予法律中的价值以唯一值得尊重的价值的地位,他们是坚定的主客体分离者。
视域融合的法哲学也是价值多元论者,与法律实证主义截然不同的是,它赞成多元价值的和睦共存,尤其反感一种价值欺压另一种价值,即价值的专制。其信念是:“在一种非结构化的多元化的宏大事件下,社会将运转得更好;一个多中心的社会比一个自觉的有计划的社会更好。同时,宏大故事是恶的,而小的故事则是好的。我们对法律的所有期待是它参与到多元的小的战役中,形成一个由多元的竞争的语言游戏构成的社会秩序。”因此,作为主体的法律解释者需要放弃作为客体的法律文本中所体现的单一性价值的支配地位,从而以一种开放的心态接纳社会生活中绵延流淌的各种价值。在哲学诠释学的视线里,主体紧紧追随客体是不可能的,也不应当。所谓的主体完全放弃自己的价值观,以克制的态度探究文本作者的内心世界从而揭示立法者意图的客观法律意义的企图,只是一种理想。因为立法者的意图并非严谨且清晰的,解释者没有恰当的周延方法整体性地获得唯一确证的法律价值,此外,社会情势的变更使立法者的原始价值和现存的共识价值可能存在着难以调和的冲突。所以主体不得不有限度地放弃曾经固守的自我抑制性而参与到文本的意义创造之中,“在对某一文本进行翻译的时候,不管翻译如何力图进入原作者的思想感情或是设身处地把自己想象为原作者,翻译都不可能纯粹是作者原始心理过程的重新唤起,而是对文本的再创造,而这种再创造乃受到对文本内容的理解所指导,这一点是完全清楚的。”事实上,解释者无法复制历史,其在文本中解读出来的含义是他的个人倾向和文本作者意图的博弈结果,甚至可能与作者的诉求相去甚远。主体带着自己的直觉和体验去认识客体的行为,也是解释者自身的视域与文本的视域相交融的活动,这表明主客体之间的融合使作为方法论的解释论转变为法律本体论意义上的诠释学法哲学。很显然,主客体融合论者相信主体——客体图式对理解事物并不适用:“当人们奉守主体、客体图式时,认识中的客体与主体是严格分开来的。……在取向于意义内涵的知性科学(不同于解释因果关系的自然科学)中,主体、客体图式原则上不起什么作用。”于是,这些现代哲学的反叛者开始组织新的概念体系向人们宣告真理的产生机制,通过对主客体关系进行重新解说而将法哲学拉人后现代。伽达默尔的“前见”、“对话”、“视域融合”和“效果历史”,哈贝马斯严密论证的“主体间性”、“交往行为”等新范畴,都为法学研究的诠释学向度提供了有效的分析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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