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实证主义法哲学却不相信价值性问题是可以探讨清楚的,因为如果人们对理念世界有充分的洞察力而能知道自然法所宣告的绝对正义的话,那么实在法就是一个累赘。“如果我们有可能像解决自然科学或医学技术问题那样来回答正义问题,那么人们就不会想到用权威性强制措施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就如今天他不会想到由实在法来强制规定一个蒸汽发动机应怎样制造,一种专门病症应如何治疗一样。”或许在我们的生活中存在着一项痛苦的事实:正义是人的认识渴望达到却永远无法达到的理想。这促使人们只能追求法的科学而不是法的形而上学,所以要提出现实的法,既不称之为正义而加以辩护,也不名之为不正义而加以谴责,寻求真实的和可能的法,而不是正确的法。自然法哲学里的主体缺乏对自己的经验世界中感官和理性认识的信任,对自我创造和自我安排表示怀疑,最终只能迷失在先验的神秘世界里。所以主体应把理解限制在经验材料的范围之内,以可观察和可描述的法的事实来概括和检验法的命题和概念,讨论幸福、自由、社会和谐以及公共利益等具体的经验事实。法律科学应当描述的是渊源于人的实际行为的法律规范,所以说规范背后的事实性关系才是法学的核心。当然,我们限制我们的智识能力,不是为了削弱我们的人性;而是为了了解我们知识的局限性,把我们从卑劣的独裁者们的狂热下拯救出来,他们总是想让我们相信他们那一边拥有历史的正义,神的正义。法律实证主义者有一个基本信念: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这种对立法、判例以及习惯等经验上可观察的标准的尊重,目的不仅仅在于对客观世界的真实解读,还主要在于排除迷谷似的抽象价值对法的冲击,以阻止确定的规则消失在无所不包的正义之海中。他们之所以强调法律和价值的分离,其核心理念就在于防止法官在正义的招牌下任意曲解可妥当预测未来的法律。凯尔森所肯认的法律就是规范,包括基本规范、
宪法、一般规范以及个别规范,非常纯粹;哈特所肯认的法律就是规则,包括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次要规则中的确认规则的功能就在于使一个社会的法律更为明确。根据法律实证主义,为了确保法律至上,作为客体的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主体就应当遵循法律内的权威价值的命令而不可提出疑问,否则将存在着人治秩序代替法治秩序的可能。从这里可以看出,在这种法哲学里实际上主客体之间也是分离的,只是其客体简单而明了——唯有法律。
二、视域融合的法哲学的基本态度
的确,在哲学诠释学提出独特的解释法律和法律解释的范式之前,法律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是主客体分离的哲学观。作为客体的法律文本承载着立法者在竞争着的价值中所选择的价值、根据法律的基本精神可直接推定的价值乃至条文的文字所表达的直观价值,这些价值的统一体是客观的,而且是独立的,其不依附于作为主体的法律解释者的价值观。对于主体来说,职业伦理要求其必须以尊重的态度接受文本所释放的单一性价值信息,以“发现”意义为视角、以逻辑推理为主要方法去忠诚地接近客体。解释者没有义务,更确切地说是没有权力对文本施加自己的价值影响,也就是说,不可以去“创造”意义。在这种状况下,主客体分属于不同的疆域,二者之间不存在、没必要也不应有沟通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