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权是源头治腐的根本举措
唐崇德
【全文】
缺乏监督的权力是腐败产生的温床,各种各样、大大小小的权力,是产生腐败的源头。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必须围绕“依法治权”四字做文章,在削减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三个环节下功夫。
一、削减权力
各级国家机关要有权威,这是无疑的,但权威并非与权力成正比,过多过大的权力不仅不会增加权威,相反的往往损害权威。就拿行政机关来说,“有限政府,无限权力”,什么都管,往往是什么都管不好。管不好,就会形成真空和漏洞,使得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有了客观条件。因此,源头治腐的当务之急是削减权力,限制权利。如何削减权力,我个人认为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1、通过减少机构和人员减权,降低腐败产生的概率。在英美等国家,政府是个“合格的守夜人”;在日本,政府是个“优秀的领航员”,都是权力有限的角色。而在我国呢,政府是家长,是保姆,事无巨细,几乎全部包揽。为了扮好这一角色,国家只能靠增人增机构来完成。最终结果是机构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多重多头执法。机构、人员越多,扯皮也越多,效率越底,产生腐败的概率也越高。因此,必须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推进机构特别是政府机构的改革,科学规范政府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简政放权,推进政事、政社分开。通过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裁减机构和人员,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机构和人员的减少,可能腐败的人数必然随之减少;职能的转变,可能产生腐败的事也必然随之减少。总之,产生腐败的概率随之降低。
2、通过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减权,从体制上、机制上消除产生腐败行为的条件。要进一步以行政服务中心和招标投标中心规范事权,建立和完善行政服务中心,把各部门的审批办证等职能集中起来,实行“一站式审批”、“窗口式办文”、“阳光下操作”。行政审批应与时俱进,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进行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该减则减,对经济管理权限能放则放,简化程序,方便于民。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中心,对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进行公开招投标,保证这些权力始终运行在“阳光”之下。加大实施
政府采购法的力度,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物资采购均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同时要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变“分散腐败”为“集中腐败”。 围绕建立公共财政,加大财政体制改革的力度,在全面清理预算外资金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彻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消“小金库”、“账外账”,对所有财政性资金普遍实行“收费统一管理、财务统一核算、会计统一派遣、分配统一标准”的“四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