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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推定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推定的完善
  我国目前有关民事推定的立法是一种非常繁,这使得推定在实践中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除了在实体法上,大量的法律推定还应该在民事程序法中得到体现,因此民事法律的立法规定也出现了多种不足。
  第一、在民事法律中适用推定时所用的术语可谓非常繁杂,甚至有人称“推定在法律术语的家族中为最难捉摸之分”。这主要是因为民事法律中推定,除了直接以“…的推定”来表达外,还经常以“视为”“以…论”等字眼出现,而前文中所提到的不属于推定的法律拟制也经常以这样的方式出现,所以难免发生混淆。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我们不管用怎样的表达方式来说明推定,都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此为法律推定,这样即便与其他概念发生使用上的混同,但其实质却为大家所知晓,是否完全杜绝这种使用上的混淆就不重要了。
  第二、个别法条立法上存在不足,不能完全体现公平。如《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建议修改为: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意外事故中死亡,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如年龄不同,则推定长者先死亡。在死亡推定中,可以依年龄、辈份来推定先死亡的人,但不应以性别的不同来推定。
  第三、立法推定不全,缺少了几种立法推定。如职务行为推定,就是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实施的行为推定为职务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默示同意的推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已有法律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的沉默可以推定为继续维持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法律另规定的除外。具体的还应该多考虑几种。
  立法中明确地界定法律推定应该是十分慎重的,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立法明确规定某种法律推定之前,可以采取广泛的听证或部分地区的试行等方式,这样就有利于及时发现实践应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可以尽快地制定相关的措施予以完善。我们希望更多的法律工作者认识到这一点,如果本文能为民事立法的立法推定作一点贡献,那笔者写出本文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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