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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推定

  为进一步明确民事推定,我们还得区别一下她与民事推论和民事拟制的关系。《汉语大辞典》对推论的解释是:推论是“用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推理”。即推论是以推理为基础的,先有推理后有推论;推理是推论的前提,推论是推理的结果;推理是推论的实质内容,推论是推理的表现形式。从司法证明的种类来看,推理一般属于自向证明的方法,推论一般属于他向证明的手段,带有程序上的意义。而本文所说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推定是实体上的,是立法规定好的。法律拟制是与推定密切关联的一个法律术语。所谓拟制,即法律在特定情况下把某种事实视为另一种事实并发生相同的法律效果。拟制与推定都具有假定的性质,但二者仍有区别。拟制的含义是明知为A,视其为B;推定则是不知其是否为B,推定为B。虽然法律规定中可能都使用“视为”的字眼,但是可以根据具体含义加以区别。如《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这就是法律上的拟制,因为经常居住地实际上并不是住所,只是法律规定可以将其视为住所而已。所谓拟制只是法律对已经都能确认的多个事实中的某个事实予以确认的技术。由此可见,拟制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技术,其目的是也是为了确定民事法律事实。而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称:“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定表示的,视为同意。”这就属于法律上的推定,因为代理的内容可能是“本人”实际上同意的,也可能是本人实际上不同意的,但是依法律可以推定为同意。故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作出的带有假定性质的事实判断。她们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她们这种行为是不是符合立法的一般价值规定或目的,如果是则是立法推定,不是则为法律拟制。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条立法是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因此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应是立法推定,如果立法不是出于保护继承的权益,规定“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接受遗赠”,应是法律拟制,因为她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受遗赠人,为立法规定一般的利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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