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本文说的“推定”是在限制“实体法律”下的“立法推定”, 故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推定就是在特定的行为下,法律将一种不是某种性质的行为或法律事实视为一种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例如《
民法通则》第
十一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民法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十八周岁的公民,这个条文中将“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的公民“视为”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是笔者本文所研究的立法推定。如法国民法典》第533 条规定:“地上或地下一切建筑物种植物施设物如无相反的证据则推定为土地所有人以自己的费用所设置并归其所有……”,民法上的法律推定系实体法推定,它不同于诉讼法或证据法上不提交证据的推定或妨碍举证的推定等程序法推定。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为举证责任的实体分配,为实体法所调整;后者是举证责任的程序分配,为诉讼法所调整。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推定理论基础
民事推定适用中必然有推理的过程,推理过程中遵循了一定的逻辑规则,即符合三段论的逻辑结构,也就是大前提、小前提、推论之间的关系。大前提、小前提都正确,则推论必然正确。推定原理中大前提是事物之间的必然性联系,小前提则是推定的事实。与立法推定相比,事实推定在裁判者适用的过程中更多的是一种个人裁量的主观推理过程,这样事实推定就与逻辑证明就有更大的相似性。而从历史上看事实推定是法律推定的遗留,但它们都属于事实间的常态联系,从这一点上,两者的逻辑基础是没有差别的。而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推定和民事推理的是不完全相同的。因为,推理是从已知的事实或判断出发,按照一定的逻辑规律和规则,推导出新的事实或判断。而民事法律行为推定是法律把AB当B或当A来看,如《
合同法》第
十五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其本质由法律确定的,前提都大不相同。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民事行为的立法推定是一种高度盖然性的联系和因果关系法则,而由事实推定上升为法律规定的推定也必然符合这种属性。不过与事实推定不同的是虽然许多法律推定是基于经验,但它们实际反映的是国家的立法政策和价值取向,这样民事行为的立法推定完全可能违背逻辑规则。北大韩友谊教授说:“法律在于追求正义,不在于追求逻辑的完美,当然能够在逻辑上也达到完美那是求之不得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