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推定
苟亿强
【摘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意思表示为根本要素的合法行为 ,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立法就了某些行为进行了人为的立法推定,本文就此作些讨论。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立法推定
【全文】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立法推定概念和意义
推定作为一项法律技术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最早可追溯于古罗马法,大致包含:死亡的推定、婚生子女的推定、要式买卖的推定、善意的推定、占有为所有的推定、占有意思的推定。[1]
在古罗马民事诉讼中,推定人适用以上这些推定来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尽管这些推定与我们现在所讲的推定的具体内涵有所出入,如存在尊卑、男女不平等的因素,推定的引用只是作为例外,审判人员因此有自由认定随意取舍之权,[2]但在当时,这种法律技术的出现确实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现代法律体系的推定源于逻辑基础和法哲学的发展,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对推定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该法典第1349 条规定:“推定为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所得出的结论。”这可以看作是法律上最早对推定所下的定义。[3]同时,随着罗马法的复兴,各国对罗马法的借鉴使推定制度得以继承和发展,随着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大量运用,推定由最初仅仅作为例外规则,发展到比较完善的状态并且日渐具体化。现在许多国家包括英国、美国、法国、印度等均在本国法律中规定了推定制度。当然,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和涵义,英国学者认为:“在证据法中,推定系从其他已经确定的事实必然或可以推断出的推论或结论。”美国学者华尔兹认为:“事实推定产生于下面这种思维过程,即根据已知的基础事实的证明来推断出一个未知的事实,同为常识和经验表明该已知的基础事实通常会与该未知事实并存。”美国学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推定“即在描写某一事实或若干事实与另一事实或者若干事实间的关系。某一事实即基础事实(甲),另一事实,则为推定之事实(乙)。”《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01条第31款规定“推定”或“假设”,是指事实的审理者必须发现该推定事实的存在,除非提出对该推定的不存在予以认定的证据。我国学者对于推定的解释为: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某一事实推断未知的另一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前一事实称为前提事实或基础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一旦前提事实得到证明,法院可以直接根据前提事实认定推定的事实,无需再对推定事实加以证明。因为这种推定是建立在严密的逻辑推理和人们日常生活经验的基础之上的。[4]我国台湾学者李学灯认为:“推定,用为法律上之术语,通常系指一种法则或一种推论而言。使用此一术语,意在表示某一事实或若干事实,与另一事实或若干事实间之关系。”随着当前民事经济案件的大幅增长,推定规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运用更为广泛,这对于解决日益增长、种类繁多的民事冲突起了巨大作用,同时也使民事法律行为推定的研究变得十分迫切。为了更好地体现司法衡平原则,实现法律的可诉性和诉讼经济性,保障程序立法本位价值,我国立法中也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