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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亭”与司法大众化

“申明亭”与司法大众化


倪洪涛


【全文】
  江西婺源游玩归来,打开电脑拜读的第一篇大作就是张千帆教授的《司法大众化是一个伪命题》一文,使我在沐浴自然的清新与秀美后,再次遁入法学的理性和思辨之中。
  对于张先生文中的基本观点,我是颇以为然的——即在中国当下的法制语境中,“大众化”之于“司法”,在未摆脱其他诸多权力和权力因素干涉的情况下,后者只能矮化并最终沦为强权任意操纵和使唤的“婢女”,从而使“司法”在“大众”的名义下被权力“征用”。彼时,司法精英化不可求,司法民主化不可欲,留下的也只能是政治化的无立场司法躯壳了。正如贺卫方先生所言:挂上了法院的牌子,并不一定使那所房子成为法院。无论我们是否承认,司法是有其不容否弃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立场的,如果我们硬是要给她改革“特色”了,也应该保留其“本色”,否则,司法将同失去了自治精神的大学处境无异——承载太多的价值期待,却无应有的制度供给支撑;不论不累,自暴自弃。
  高度实践性,专业性和中立性的特质要求现代司法更多的应该是精英取向的,民主除了能够解释政权的合法性、成就朝野的和平更迭外,并非无所不能的“万金油”,用错地方的民主不仅不能解决任何问题,还会制造更大的麻烦甚或灾难,比如民主面对真理问题就显得苍白无力,“一千个盲流加起来也不等于一点知识”。因此,如果大学因为高深知识的诉求必须实现学术自由和精英自治的话,以守护社会正义为己任的司法也当然是立场中立和专家治理的,哪怕以大众和民主的名义也不允许干涉。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精英化的司法就不可以加入任何意义上的民主因素,其实,司法并不完全排斥民主或民主因素,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就在一定层面上吸纳了民主的价值因子,而奇数合议庭的组建和“多数决”运作亦是借鉴民主机理的体现。可见,司法不是可不可以大众化和民主化的问题,而是在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前提下,在多大意义、因素、程度上大众化和民主化的问题。
  行文至此,思绪再一次把握拽回了婺源古民居的田园美景当中,透过一幢幢深宅大院的层层门厅,我既感受到了历史物是人非的沧桑,也仿佛看到了古代纠纷解决的理想图景,我眼前忽然浮现出了李坑的“申明亭”。“申明亭”位于李坑街中心的潺潺小溪畔,与不远的通济桥构成了一幅自然天趣的图画。李坑的“申明亭”建于清代,而作为一乡村治理和纠纷解决的制度形式,“申明亭”辅以“旌善亭”(“旌”者“表扬”也),肇始于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五年(1372),是当时读法﹑明理﹑彰善抑恶﹑剖决争讼小事﹑辅弼刑治之所。设申明亭处﹐也必设旌善亭﹐亭上书写善人善事﹑恶人恶事﹐以示惩劝。城乡各坊里厢﹐都例置二亭。县治之有图者﹐也多半标明二亭的所在。每里推选一年高有德之人掌其事﹐曰老人﹐里长襄助。老人之职﹐酷似秦汉乡官中的三老﹐执掌教化和剖断争讼。依明太祖定制的《教民榜》﹐“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不经由里老理断的﹐不问虚实﹐先将告状人杖断六十﹐仍然发回里老去评理。因为老人的任务是行教化﹐理词讼﹐宣圣谕﹐所以地方上的官员﹑坊里的百姓﹐都隆礼以待﹐尊为“方巾御史”。 关于明代申明亭制度,当时的人曾有详细记载。明代福建惠安知县叶春及在其所著《惠安政书》中写道:“ 国家之法,十户为甲,甲有首。一百一十户为里,里有长。……又于里中,选高年有德、众所推服者充耆老,或三人,或五人,或十人,居申明亭,与里甲听一里之讼,不但果决是非,而以劝民为善。”明末清初的著名学者顾炎武在其《日知录》"申明亭"条下注云:“宣德七年正月乙酉,陕西按察佥事林时言:‘洪武中,天下邑里,皆置申明、旌善二亭,民有善恶,则书之,以示劝惩,凡户婚、田土、斗殴常事,里老于此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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