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物权法对抵押权的完善和发展
迟晓然
【全文】
抵押作为一种物的担保方式,有“担保之王”的美誉,按
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基于抵押而产生的抵押权是
物权法中规定的一种很重要的担保物权,在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七十一条的规定中,涉及抵押权的就达二十九条之多。
物权法对担保物权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对抵押权的完善中,
物权法中的抵押制度与
担保法中的抵押制度相比较有许多重大突破,其规定更符合抵押权法理和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说,在
物权法出台后,
担保法以及
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抵押权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适用的概率非常低,笔者结合对二者的比较对
物权法对抵押权的完善和发展做一阐述和说明。
一、扩大了能够抵押的财产的范围。明确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作为了可以设定抵押的 标的物,实际上也是“法律无禁止即合法”的法律原则的运用到了担保物权之中,与《
担保法》比较起来《
物权法》的规定无疑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民间融资创造了更广阔的空间。
二、引入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根据《
物权法》第
181条之规定,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是指企业以其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 这是《
担保法》中所没有的,是《
物权法》创设的一种新型抵押制度。其特点在于无须制作财产目录清单,也不用对抵押的财产进行公示,只需要当事人协议约定,并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即可,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对解决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有促进作用。但也因为他和普通抵押权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实现动产浮动抵押权还需要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