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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自诉人死亡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兼谈对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条款的修改

  二、自诉人在诉讼中死亡的案件应中止审理
  被害人(或自诉人)死亡分三种情形:其一,被害人在提起自诉前死亡,其权利能力终止,已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因而不能成为自诉人,其死亡对诉讼不产生影响;其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自诉人的名义提起自诉后在诉讼中死亡,其死亡直接影响诉讼;其三,自诉人终止审理后死亡。如果自诉人在诉讼中死亡,法院面临三种选择:即继续审理、中止审理或者终止审理。因自诉人诉讼权利能力终止,法院既不能按撤诉处理,也不能缺席审判,故不能继续审理。是否可以中止审理,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目前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仅在《解释》一百八十一条中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自诉人在诉讼中死亡似属《解释》所指的“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但既非“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也非“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关于终止审理,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六种情形可终止审理;《解释》一百七十六条也只规定了被告人死亡等两种情形可终止审理。而自诉人是在告诉后死亡的,也没有撤回告诉,终止案件审理显然于法无据。
  笔者认为,对自诉人在诉讼中死亡的案件裁定中止审理符合刑诉法立法本意。首先,刑诉法赋予了被害人死亡后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提起自诉的权利,这种权利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共同享有,其中每个成员都可依法单独提起自诉。假定被害人在提起自诉前死亡,自诉人就只能是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果这种自诉人在诉讼中死亡,被害人的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不应因此终结,应当可以参与继续诉讼。假定被害人在提起自诉后死亡,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应当与提起自诉前死亡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享有同等诉讼权利。其次,《解释》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而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对中止诉讼和终结诉讼的情形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自诉案件一般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诉讼部分而言,如果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诉讼中死亡,应当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此类案件不能终止审理。如果终止审理,那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是否有权依照刑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起诉?对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起诉,法院如果驳回起诉,则于法无据;如果受理,则要重新立案审理,既浪费诉讼资源,又增加当事人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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