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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不是一律平头式——德国“森林骑马案”评析

  所谓合理的差别,是指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差别不仅需要有合理的依据,而且还要在合理的程度范围内。当然,如何确定“合理的依据”和“合理的程度”,在各国宪法实践中是一个十分具体且不易把握的问题,尤其是对那些处于合理与不合理界限上的个案是否或具有多大程度上的合理性更是如此。 综观各国宪法实践的状况,合理的差别大致上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具体类型:第一,由于年龄上的差别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的合理差别;第二,生理差别所带来的合理差别;第三,民族的差异;第四,经济能力上的差别所带来的合理差别;第五,对从事特定职业或活动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或特定权利的限制。
  三、景观法的规定究竟是否违宪?
  德国宪法法院的判决认为基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一般平等原则并未受到侵害,因为骑士能比其他的休闲者造成更重大的危险与烦扰,且其他休闲者的数量远远超过骑士的人数,故将两者相比较并不合适。因此,景观法作这样的规定并无违宪之虞。从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官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在经过权衡骑士与其他休闲者所牵涉的危险与烦扰后作出的。社会科学里面不可能如韦伯所主张的那样价值无涉,更何况法院的裁判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判决肯定沾染着法院、法官们的价值判断。用正常人的眼光来审视骑士与其他休闲者所可能带来的危险与烦扰,我们会发现,骑士在森林里面骑马的确比其他一般的休闲者所可能带来的危险要大的多:比如说马儿会突然受惊狂奔,从而惊吓、伤害路人,甚至也会给骑士自身带来损害等等。很明显,其他的休闲者一般都没有这些危险之虞。危险大,就必须对其予以比较严格的限制,尽量将其危险程度降到最低。因此,景观法针对骑士规定了较其他休闲者更严格的限制,也便比较容易理解了。从根本上来说,这些判决都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密切相连,无论是骑士,还是滑雪者和登山者,都是活生生的主体,论争的也都是与自己的日常生活非常贴近的方面。实际上,这种判决也可以从前述“从事特定职业或活动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或特定权利的限制”里面寻找到支持:正是因为骑士从事骑马这种特定的活动而使自身在森林里面自由驰骋的权利相较于其他休闲者而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既然基本法上所规定——并且为广大民众普遍接受——的平等并非一律平头式,那么宪法法院的判决就是在情理之中的。诉愿人在此过分地偏向于自身利益,而无视平等背后的合理性差别,因此得不到宪法法院的支持也是在常理之中的。所以,景观法对不同的主体予以不同的规定,并没有违反基本法,没有侵犯相关主体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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