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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迅速确立

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迅速确立


李震


【全文】
  2007年8月30日,十三年悬而未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终尘埃落定,而该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却为社会各界留下诸多疑团。自古至今,“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执法机构的设置也自然成为争论焦点。眼下,根据《反垄断法》对执法机构设置的要求,我国已基本明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作为三大反垄断执法机构,分别审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价格垄断和经营者集中。此类反垄断多头执法机构设置,主要是以不触动最为敏感的行政执法权为前提,充分考虑三大部门多年来执法经验,以图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协调下开展工作。就竞争性规制覆盖面而言,这样分工是一条节约行政执法成本、避免现存行政权冲突的较合理途径,但如此设置未能考虑垄断可能出现的竞合以及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交错,更没有充分考虑到金融业作为经济血液的核心地位。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对金融业的反垄断规制历史来看,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尤其应得到关注和体现。
  在此,姑且不论欧美地区的反垄断规范(或竞争政策)适用于金融领域是在该类规范出台几十年后才得以实现,现仅就2007年底全国范围内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正式运营不到三个月就几乎瘫痪来看我国金融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为特例的价值。
  跨行通存通兑是一项旨在方便金融消费者、提高金融运行效率、整合金融资源、减缓银行排队压力的重大惠民政策。当局以推行市场经济运行为出发点而明确表示,费率的确定是商业行为,由各行自行确定。然而,事与愿违,跨行通存通兑不但没能顺利运营,而且还引发了司法争议,尽管各界对其漠然收场的原因各执一词,但费率是争端的核心。占市场主导地位的工、农、中、建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推出的费率 “不约而同”地按每笔金额的1%收取,在高费率恫吓下,本应门庭若市的跨行通存通兑业务却遭惨淡厄运。多年来,国内外一直提倡金融竞争,突出实现金融消费者福利,但从制度根源而言,我国缺乏以金融反垄断规范为基础的金融竞争性监管制度,更缺乏高效执行金融反垄断规范的机构来监督金融市场以威慑强大的金融力量。假设,搭建该业务平台的主管当局在推出该项业务的同时金融反垄断执法权已然存在,那么金融力量必有所顾及,高费率就难以如此“轻而易举”地形成,民生金融的初衷势必能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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