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言之,不可抗力和通常事变等均可导致合同目的落空,情势变更也可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实际上,合同落空原则包括了大陆法系上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 [22]
我国合同法应否采纳合同落空规则,学者观点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合同目的落空长期融入英美判例法并成为其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其外延更宽泛,适用更为灵活,但却很难直接植入大陆法系。大陆法国家长期延用不可抗力和通常事变的规则,又有履行不能及情势变更规则补充不足,已能应对
合同法的实践问题,完全能够在既有规则范围内吸收目的落空规则的优点,无须改弦易辙。
四、不可抗力的适用:因果关系理论的渗入
不可抗力与履行义务受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可抗力引起预定法律效果的核心。然而,“结果”(即债务不履行)是否由“原因”(不可抗力)所致,既为事实问题,又为法律问题。债务不履行常伴有多种原因,除由不可抗力引起外,亦常搀杂其他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但却援引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的情形。笔者认为,不可抗力必须是债务履行受阻的最近、唯一和关键原因,不能存在阻断因果关系的事由,否则,就不能引起不可抗力规则预定的法律效果。
(一)原因的构成要素
不可抗力应为履约受阻的最近原因,即若未发生不可抗力,就不致于出现履约受阻的情形。在1855年爱娃与被告伯顿订立租船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英俄战争爆发前,因合同约定的装船期限尚未届满,被告拒绝装船行为尚不构成实际违约;但装船期限届满前爆发战争,使被告无装船可能,因此,导致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系由不可抗力而非被告违约所致。 [23]
该判例表达了不可抗力应作为债务不履行之最近原因的观点。
如果不可抗力与债务履行受阻之间存在最近关系,但却不是唯一原因,不得免除债务人义务和责任。在Logan v. B laxton案件中,被告主张气候恶劣导致道路无法通行属于不可抗力,应免除被告的交货责任。法官认为,“因被告未能证明若道路通行无阻,则其能履行契约,亦未证明该道路无法及时修复通行,同时亦未证明此项履行受阻情形无法依赖其他可能之方法解决。例如,使用较小型卡车运送。由于未尽此等举证责任,故无不可抗力条款之适用,被告不得免责”。 [24]
不可抗力还必须是债务履行受阻的关键原因。在英美法实践中,下列不可抗力可视为债务履行受阻的关键原因: 1. 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毁损。毁损是合同标的物的重大损害,非指标的物彻底消灭。2.在涉及个人因素的合同中,关键人物去世或者永久失去能力。作家丧失写作能力或者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即属之。3. 不可抗力导致债权人长期无法取得标的物或者债务人过分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卖方基于不可抗力无法如期供货。如果过分迟延履行根本地影响到买方利益,亦得解除合同。4. 政府禁令或者法律修改。如买方订购某种发电机后,国家颁布法令禁止继续安装该种发电机;或卖方尚未交付买方购置的轿车,国家提升轿车排污标准,买方即使取得标的物,亦无法再行出售或者使用,亦可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异常复杂,任何列举都难以涵盖全部情况。
(二)因果关系无阻断事由
因果关系是否存在阻断事由,与债务人的注意义务程度有关。如果债务人承担较高注意义务,诸多事实都可阻断因果关系,从而缩小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若债务人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就会扩大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通常情况下,因果关系是否阻断,需斟酌以下情形:
1. 周期性自然现象。开发商以暴风雨系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延期交房或者竣工,理由成立与否,需要斟酌地理位置等因素加以确定。在北方干旱地区,暴风雨或许属于偶发事件。开发商履约时遇有暴风雨,通常可请求免除或者减轻迟延履约的责任。但在南方沿海地区,暴风雨呈现周期性特征,开发商通过约定较长的交付期限,即可消除暴风雨对交付期限的影响,故不得以暴风雨作为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