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在出具保单前交付首期保费是普遍现象,依照上面的观点,则大多数合同在交付首期保费时就已经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也不意味着保险人肯定会赔偿。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
1.保险合同生效的含义
保险合同的“生效”与“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条款获得法律的认可,因而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合同法》第
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因此,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到一定因素的限制,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因素有条件、期限和负担三种。[4如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条件有约定的,保险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
我国《
民法通则》第
55条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及《
合同法》第
九条的规定应该是保险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此外,《
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主要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人身保险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等。
3、对保险合同所附生效条件的分析
在保险合同已经具备法定的生效要件后,通常还要约定其他的生效条件,在保险实务中最常见的条件是约定在交纳保险费后合同生效,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这样的条款,是为了避免不能及时收取保险费的风险,只要投保人签字同意,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双方如果在合同中有此约定,那么在投保人没有缴纳首期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生效。反之,合同没有约定,则合同在成立时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就生效。
在按约定支付了首期保费后,一般情况下合同就成立并生效了,但当事人仍可以约定其他生效条件,如在投保人支付了首期保费合同成立以后,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体检及提供相关证明,以及财产保险中对保险标的的核查等,由于在正常情况下,保险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只要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都肯定会承保,这些体检及核查实际上是对已成立合同的生效约定了一个条件,即保险标的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学界也有类似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