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派认为根据
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才成立,保险代理人只是宣传介绍保险,投保书只是要约邀请,保险人只有在核查保险标的是否符合投保条件后(如对保额较大的健康险要进行体检),才能作出是否同意承保的承诺,否则投保人有骗报的可能,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太大,且保险人在承保前对保险标的进行核查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保险业界的通常做法。至于收取的保险费,只是暂收保管,合同成立后才转化为保费,合同不成立再退还给投保人,这也是国际惯例。
笔者认为:
(1)在保险实务中已普遍形成了以出具保单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做法,并随之形成了一整套相关的机制,且由于保险合同履行期限长,内容复杂,几乎没有口头形式的保险合同。交纳了保费的投保人在保单出具前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也并不多见,如果不顾实际情况,只是为了解决并不经常发生的问题就完全推翻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是不明智的,也是不现实的。保险人核保更是保险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国际惯例,尽管为鼓励和便捷交易,合同应以不要式为原则,但由于保险合同周期长、内容复杂等特殊性,笔者认为法律应明确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对投保人支付了保费,在签发保单前发生保险事故的,可以适用我国《
合同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交付保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投保人交付保费,保险人接收,则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有法律规定保险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才能适用
合同法三十六条,该条适用的前提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日本大量的判例认为,只要投保人缴纳了充当首期保险费的金额之后,不论保险人是否承诺(承保),均视为保险合同成立,保险责任已经开始”。[2]从实际效果来看,由于在交付保费之后,出具保单之前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只是小概率事件,从总体上来看所占比例很低,预收保费导致合同成立与签发保单时合同成立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效果是一样的,但在支付保费后签发保单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认定合同成立可以给投保人应用的保障,以平衡双方的利益,从而有利于保险业的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