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市场交易的规则来看,保险公司就是卖保险的,一个愿买,一个愿卖,且保险公司已经收了钱了,按照通常的市场法则,买卖已经完成,保险公司从收钱起就应该承担保险责任,否则就违背了市场交易的规则,也与普通民众对购买保险的理解相抵触,从而严重影响人们购买保险的积极性,须知只有切实维护投保人利益,才能最终有利于保险业本身的健康发展。
但从保险人的角度来看,如果法律不考虑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和保险业界的惯例,简单地规定保险合同从投保人交付保险费起就成立生效,保险人难以调查核实所承保的风险是否是将来不确定的风险、保险标的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则投保人在明知某种风险来临之际,就交费投保,而后找保险公司索赔,这会给保险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也有违保险的制度价值。因此,对此类情形,应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据现行法律,公平合理地加以解决。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
1. 保险合同成立的含义
按照
合同法的理论,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我国《
保险法》第
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即保险合同也是当事人达成协议时合同成立。
2.对保险合同成立的不同理解
对保险合同何时成立的观点基本上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前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认定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在投保人交付了首期保费以后,合同已经成立,法律根据是我国《
合同法》第
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交付保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投保人交付保费,保险人接收,则合同成立;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在推销保险的过程中,保险代理人收取保费的行为表明其代表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投保请求作出了承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是履行合同义务,法律根据是《
保险法》第
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则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就失去了法律依据;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是实践合同,投保人交付保费,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