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木雅夫:《比较法》(修订译本),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69页页下注28。 大木雅夫:“前言”,载《比较法》(修订译本),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请参见René David,Méthode et buts de la recherche comparative en matière de droit.in :Rotondi(ed.),Inchieste di diritto comparato,2,1973,p.90;转引自大木雅夫:《比较法》(修订译本),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 大木雅夫:《比较法》(修订译本),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2~53页。 大木雅夫:《比较法》(修订译本),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大木雅夫:《比较法》(修订译本),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3~54页 大木雅夫:《比较法》(修订译本),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4页 大木雅夫:《比较法》(修订译本),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大木雅夫:《比较法》(修订译本),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有关国际上比较法中“共同法”研究中断的始末之详细情况,请参阅大木雅夫:《比较法》(修订译本),范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2~55页 见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札记》;转引自Pierre Bourdieu和L.J.Wacquant,Invitation to Reflexive Sociology,p.1;转引自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载《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5页。 这些“法学基本范畴”显见于当下中国法理学教科书中,不过,对“法学基本范畴”进行详尽论述的一个比较经典的作品是:张文显先生著的《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90页。 何谓“事理”,黄茂荣教授言:“所谓法律所规范之对象的性质,亦即人类社会生活之性质,学说上称之为‘事务之性质’(die Natur der Sache)。在本文拟以‘事理’简称之。”见氏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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