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地,我的下述疑问也出现了:“共同法”研究这样被“长期”地“中断”下去会导致彻底的“终结”吗?换言之,“共同法”研究被中断是哪里出问题了:是存在价值论方面的问题,抑或仅是存在研究方法上的问题?一如我在前文中所述,比较法学者进行比较法研究的最高(最终)期望的是“国际和平”,因而,我以为“共同法”研究的困境更可能是研究方法或思维方式上出现了问题。
与此同时,我甚至认为这种困顿不惟存在于比较法域也存在于整个法学领域,尤其是中国法学领域。这种困顿具体是何由产生的呢?抑或说,是我们法学研究中的哪个(些)环节出了问题呢?
在我看来,上述诸领域的困顿的产生实是缘于当下法学研究中思想方向方面出现了问题。维特根斯坦在《札记》中说:“洞见或透识隐藏于深处的棘手问题是艰难的,因为如果只是把握这一棘手问题的表层,它就会维持原状,仍然得不到解决。因此,必须把它‘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这就要求我们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来思考。这一变化具有决定意义,……难以确立的正是这种新的思维方式。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实际上人们很难再意识到这些旧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是与我们的表达方式相伴随的,一旦我们用一种新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旧的问题就会连同旧的语言外套一起被抛弃。”[24]旨哉斯言!维特根斯坦的这段话至少揭示了这样一个显见的道理——路径依赖,但当下所谓的法学研究者就是对这种“常识”熟视无睹。现在,我以中国法学(特别是中国法理学)为主要考察范围进行阐释,以揭示当下中国法学研究中盛行的思维方向所存在的问题。从当下中国法学理论,特别是《法理学》的理论体系来看,“范畴论”是当下中国法学理论中占据主导性地位的学说。这种学说的基本观点是:只要法学理论中的“基本范畴”搞清楚了,法学理论的理论使命也就完成了。这种观点见诸于当下中国诸多种类《法理学》的内容编排体系。且不问这种观点正确与否,但这种观点所透露出的思维方式却是令人极为震憾的!我们知道,当下中国法学中的基本范畴主要有以下这些:“法”、“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治”、“法律价值”、“法律文化”、“法律发展”、“权利”、“义务”等[25]。我现在以“法律责任”为例来具体揭示当下中国法理学人的一种习惯性的思维方式。依凭《法理学》的演进史,我们知道,法理学学科是晚于一些部门法学科的,典型者有如民法学。甚至有许多学者认为要学好《法理学》必先得学好《民法学》。基于此,我这样说就是有道理的了:因为中国法律实践中先存在诸如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宪法责任等责任状态,因而,中国法理学作为所有中国法学诸学科中最抽象的学科,就应该用一个更抽象的法学术语来统称它们,结果“法律责任”就出现了。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思想研究方式?有意识地细究起来,其实也不难辨认,上述思想方式是一种“归纳法”思想研究方式。换言之,当下中国法学界,特别是法理学界,盛行的是一种归纳法的法学研究思维方式。这有问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