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共同法·思想方式——读大木雅夫《比较法》
姚选民
【全文】
不言而喻,脱离实际研究的基础理论是空洞的,而没有基础理论的实际研究,则不可能有光明的前途。
——大木雅夫·《比较法》[1](“中文版序”p.2)
崭新的构想往往发端于基础研究,据此必将开拓出科学的新视野。
——大木雅夫·《比较法》(“中文版序”p.2)
肖塔尔克则站在民族性格学的立场上说:“科学上的活动,只要是创造性的而不是单纯的模仿,就象一切创造性活动一样,其作风与成果都要受从事该活动的人的精神和性格上的素质所制约。由于一个民族的每个成员都具有共同的素质,属于一个民族的科学家们的创造性活动正如属于一个民族的艺术家和诗人的创造性活动一样,铭刻着民族的特质。科学决不是国际性的,与艺术一样,它是民族所特有的东西。”[2]
——大木雅夫·《比较法》
不过,一旦选择了这条道路,一个比较研究数国法的愚人,有时会比一个满足于一国法研究的智者获得更胜一筹的认识,于是这个愚人也就是深知在这个世界上原本并没有多少智者或天才的人。实际上,康德甚至正是意识到自己并非天才,才断言:“天才对于科学毫无用处,天才的活动仅限于艺术的领域”[3]。
——大木雅夫·《比较法》
盖然性的东西是介于真理与谬误之中间领域的东西。然而,概率的世界决非荒诞不经的世界。不仅如此,在维科看来,大多数盖然性的东西常常就是真理。因此,若要建立以人、社会和历史这类事物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必须从在这种受盖然性支配的领域内亦存在相当大的真理性的认识出发。
——大木雅夫·《比较法》(p.38)
卡(Edward Hallett Car,1892~1982年)认为:“科学家们虽然确实从事发现,获得新的知识,却并不是通过提出严密的概括性规律,而是通过提出开创新的研究途径的假说来进行的”[4]。
——大木雅夫·《比较法》
一般说来,诉讼会吞噬时间、金钱、安逸和朋友(Lawsuits consume time,and money,and rest,and friends.),对于东西方而言,都是一种常识。国民性中的所谓“好讼”或“厌讼”倾向之说,恐怕归根结底还是起因于学者的分类癖。
——大木雅夫·《比较法》(p.125)
由于经济状况如此悲惨,以至于使人感到支持着社会主义国家和法的只有意识形态而已。……这或许会被认为是意识形态过剩,但绝不是说我们的法与意识形态完全无缘。只是在此难以否认,与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不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意识形态不能容许其他意识形态的共存,具有绝对和强制的特性。
——大木雅夫·《比较法》(p.141)
他(波塔利斯——引者注)宣称:“新学说不过是几个人的理念,而自古以来的格言则是经历几个世纪的精神产物。”[5]
——大木雅夫·《比较法》
现实固然可以抨击,但似乎并无必要彻底抛弃理想。
——大木雅夫·《比较法》(p.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