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社会学规制——改变讯问情境,控制角色扮演
侦查人员作为一种职业化的角色,在既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总是按照社会对他们的角色期望习惯性地做出特定行为,这种行为本身有一种惯性,只有当他们遇到外界阻力时才会改变自己的行为。在当前我国封闭的讯问情境下,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由于受到的外界的监督制约力度很小,再加上社会对于那些有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刑讯逼供容忍度较高,就更放纵了侦查人员的刑讯行为。因此,必须改变我国目前的讯问情境,从而控制讯问者的角色扮演,使之更为理性。
首先,实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其讯问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不仅有利于规范讯问行为,防止刑讯逼供,而且有利于固定口供,防止当事人诬告,有效保护侦查人员。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已经实行对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录音录像资料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已要求全国检察机关逐步实行对直接立案侦查案件讯问全程录音录像。鉴于当前案多人少、装备落后的实际,这一制度可分步实施,可先对某些重大、特殊的案件,如命案等重大案件,强奸、贿赂等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的案件等,实行全程录音录像。随着条件的改善,再逐步扩大适用范围[12]。其次,控制讯问的时间。建议修改
刑事诉讼法时列入两次讯问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24小时,以保证犯罪嫌疑人基本的生理需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讯问不得在夜间进行,而且讯问时,律师有权在场进行监视。这样,在公开的、有监督的情境下,讯问者会基于各种考虑放弃原来的角色扮演,使讯问朝着合法的方向发展。
【注释】作者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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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8]吴丹红.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刑讯逼供[J].中外法学,2006(2).
[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154.
[9][11] [12]朱孝清.诉讼法修改中若干问题的意见[J].人民检察,2005(11):5.
[10]中共中央政法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