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刑讯逼供其它成本。刑讯逼供除了上述的显性成本之外,还有一些隐性成本。首先是侦查人员的心理健康成本。侦查人员从眼见刑讯逼供的不安与自责到理直气壮地实施刑讯逼供,从一个痛苦但心理健康的人,变成一个麻木的心理疾病患者,侦查人员的心理健康问题长期以来未受到社会的关注[4]。由于侦查人员已经能够逐渐适应并认同刑讯逼供,因而自身很难感受到他们为此支付了心理上的代价,也很难自觉地去节约和降低这个成本。但是,侦查人员为刑讯逼供支付了心理代价的存在却是客观的。其次,刑讯逼供的社会成本巨大。刑讯逼供损害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破坏刑事法治,阻碍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和整个司法队伍的形象。
在收益目标相同时,哪一种方式侦查成本最低,它的效益就最高。通过刚才的分析可以看到,就单个侦查人员或就个案来说,采用刑讯逼供侦查方式的成本较低。侦查人员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总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成本的最小化。因此,采取刑讯逼供侦查方式对于其个人来说,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是它的最优选择。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刑讯逼供的成本却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在构建法律制度时,必须全力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三、刑讯逼供的法社会学分析
(一)角色认同是刑讯逼供的行为动因。讯问者为什么会对被讯问者刑讯逼供?这个问题如果仅仅从讯问者个体加以考量,则得不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有的学者认为刑讯逼供的根源是讯问者的素质低造成的。不可否认,在侦查队伍中确实存在极个别的素质低下的害群之马,但是在很多刑讯逼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是那些久经考验、屡屡立下战功的“老侦查”,而且有的还是身居要职的司法官员。因此,认为素质低是产生刑讯逼供的根源的观点无法解释这些现象。笔者这里试利用法社会学理论从侦查人员整体角度对刑讯行为的动因加以探究。
美国的人类学家林顿是角色理论的重要贡献者,他认为“角色”是“在任何特定场合作为文化的构成部分提供给行为者的一组规范”,在他看来,角色是社会文化塑造的,角色表演是根据文化所规定的剧本进行的,角色是人行为的依据,是社会交往的基础,特定的文化下人们对于既定的角色总有某种期望,如果人的行为有别于其扮演的角色,社会就会视之为异类。只要人生活在社会中,就总会不自觉地“角色化”[5]。侦查人员是一种职业化的社会角色,具有一定的模式化,在人们的眼中,侦查人员是正义的化身,有着威武的形象,在其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时,通常需要采用一定的暴力手段,这些暴力行为往往会因为具有正义性而得到社会的认可,对于侦查人员自身来说,这种暴力行为被自我肯定而保留下来,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种习惯。而对于被讯问者而言,一旦成为犯罪嫌疑人,即使在法律上还不能被称为罪犯,但社会却会过早地给他们贴上“标签”,他们被要求必须老老实实地“交代罪行”。社会期望侦查人员能够有力地打击和惩罚这些“败类”,侦查人员的角色应该是强硬有力的斗士,而不是温柔文明的雅士。因为承载着这种角色期望,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如果被讯问人员的表现异于自身角色,就会被认为认罪态度不好,讯问人员给被讯问者一定的惩罚就被认为具有某种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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