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讯逼供法经济学分析
经济分析法学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已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该理论所主张的降低法律成本、增加法律收益、追求效益最大化的内容,已经被学者们解释为效益是法的主要价值之一[2]。笔者在此对刑讯逼供现象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探究其存在的深层经济动因。
(一)侦查机关的收益目标。侦查机关采取刑讯的方式进行侦查的收益目标是能够及时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根据口供获取其他证据,最后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侦查终结目标。
(二)侦查机关的成本分析
1.侦查机关不采用“刑讯逼供”的侦查成本。侦查机关要想排除刑讯逼供的手段而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侦查终结目标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首先,侦查人员必须要具有一定的侦查能力。一个合格的侦查人员要在与犯罪嫌疑人的交锋过程中获胜,至少应当具备以下能力: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逻辑分析、推理、判断能力;心理分析、判断能力;策略的设计和运用能力;说服能力等。这些能力的具备,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长期工作经验的积累,同时系统的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也具有很大的作用,而学习和培训需要时间和物质资源的投入[3]。其次,侦查需要一定的侦查工具的投入。为了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国家还需要为侦查人员提供所需要的侦查工具,如技术侦查设施、监控设施、测谎仪等。最后,侦查过程还需要侦查人员时间和精力的投入。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如实提供口供,侦查人员必须要寻找足够的线索,而且这些线索要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才能达到侦查终结的目标,这个过程就需要大量时间和精力的投入。
2.刑讯逼供的成本。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得口供的成本很低。它所利用的就是人对肉体和精神折磨的一种本能的恐惧感,其成本主要来自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暴力措施的一种体力消耗,以及利用夜晚搞“疲劳战”的侦查人员休息时间的丧失,这些都是一种简单的消耗,不需要任何技术含量。实践中,侦查人员获得口供后,再根据口供寻找其他证据,最后再结合口供就达到侦查终结的目的。由此可见,刑讯逼供的侦查成本是很低的。
3.刑讯逼供被惩罚的成本。刑讯逼供被惩罚的成本是指,侦查人员因实施刑讯逼供而可能受到的惩罚。这种成本的大小取决两个因素,一是被惩罚的严厉程度;二是被惩罚的可能性大小。首先,我国《
刑法》对构成犯罪的刑讯逼供行为规定的法定刑较低,只要没有造成死亡、伤残的后果,一般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在实践中被定罪的刑讯逼供行为一般都是造成了死亡或者伤残等严重后果的,而大多数刑讯逼供行为并没有受到刑事追究。可见,刑讯逼供被惩罚的严厉程度不高。其次,侦查人员因刑讯逼供而被追诉罪责的可能性很小。要查明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行为是非常困难的。一方面,我国侦查与羁押不分,犯罪嫌疑人完全处于侦查部门的控制之下,发生刑讯逼供行为的环境具有封闭性,被刑讯者及其律师对刑讯逼供行为的成立难以举证。另一方面,即便被刑讯者及其律师提出初步证据控告刑讯逼供行为,由于我国法律对查处刑讯逼供案件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法庭往往都会以证据不足予以驳回。由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刑讯逼供者被惩罚的成本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