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对若干事例,法律可能规定的并不周详,无法作断,但遇到这些事例,个人的智滤是否一定能够作出判断,也是未能肯定的。法律训练执法者根据意义解释应用一切条例,对于法律所没有周详的地方,让他们遵从法律的原来精神,公正地加以处理和裁决。我们认为,在这里法律也容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备,这样就既克服了成文法的局限性,也尊重了成文法律的要求;而且这样还为判例法制度的实行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但是,在主、客观辩证法学思想中却都极力主张成文法绝对性地位,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容许法官造法,司法行为不能真正独立起来,从属于行政权力。
4)法律的特征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以下特征:
正义性。他说,要使事物合乎于正义(公道),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就是这一个中道的权衡。
普遍性。他认为一个城邦制定的法律,要成分发挥其作用,全靠民众遵守法律。
平等性。他认为,在一个遵守平等原则的城邦中,法律规定所谓平等,就是谁都不做对方主宰。
相对稳定性和灵活性。他认为,法律一成不变是行不通的,但是变革一项法律大不同于变革一门技艺。
权威性。他认为,在一个城邦中,法律应该在任何方面都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者和公民团体只应该在法律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能侵犯法律。
通过对法律特征的概括,我们可以发现,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充满着折中辩证法思想,超越了自然法思想和实证法学思想,使法律与法的理念达到最大的一致性,没有使法律完全成为统治者的工具,也没有同意多数暴民的激情合法性,从理论上达到了理性的一种最佳状态,甚至接近了中庸法治思想。在主观辩证法学和客观辩证法学中,法律都与法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甚至要求国民或者人民服从法律可能是不法的法律,法律从此成为赤裸裸的暴力机器。所以,我们认为,只有亚里士多德的辩证法学思想才是最科学的法律思想。后继者并没有超越他,而是在其理论的某个极端发展了、充实了辩证法学内容,总体而言却是退化的,辩证法学没有真正全面发展起来,也没有得到进化。
【注释】作者简介:张树军,汉,籍贯山东,1968年2月10日出生,法律专业大学文化。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P48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P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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