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认为法是历史现象。但是,社会主义法是在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历史依据。法的历史类型更替必须人们有意识地进行革命变革才能实现。社会革命是废除旧法,创制新法,实现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助产士。当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财富极大丰富,人们思想觉悟极大提高之后,阶级也就不可避免地要消失。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由于没有必要,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与此同时,法这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同样由于没有必要而消亡了。
总之,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法治即现代法治只有在反对封建特权或作为同资产阶级斗争的策略上才具有利用价值。但这种法治无法消解社会的基本矛盾与冲突,无法消除社会自身固有的缺陷,无法消弭势不两立的阶级对立。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暴力革命,消灭私有制,代之以公有制;消灭资产阶级国家,代之以作为过渡形式的社会主义;消灭作为等级压迫存在前提条件的阶级,代之以向无产阶级过渡的无产阶级专政;消灭浸染着旧世界污淖的传统观念,代之以全新的共产主义观念;消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代之以真正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最终实现没有阶级、没有国家当然也没有法律的理想——共产主义。可以看出,马克思的客观辩证法学是一种极端的革命法学的理论。
三 亚里士多德折中辩证法学思想
亚里士多德主-客观统一的辩证法学实际是一种折中主义的法律思想,它和中国古代的中庸哲学思想完全不同。因为折中方法只是事物存在的表面形式的表达,是一种逻辑选择和理想化方法,它可能完全是合理合法的,但并不合中庸思想的实质意义。但是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却具有伟大的辩证理性,如果不考虑时间性单从其内容看,它超越了黑格尔主观辩证法学思想,也超越了马克思客观辩证法学思想,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后世世界的辩证法学理论都可以从他这里寻找其真正的思想源泉。
精神文明退化论:人类智力不断向前发展,但是人类智慧,即与自然(天)内心沟通的能力并没有进化,甚至在退化。古人的思维是生命的艺术,是人与世界融合的生活实践,知就是行,无知就是无为。而大知就是在静观中达到的,不是探索征服自然和他人,而是心的发现和交流。只有这种知才是真知,才是生生不息的人类精神。现代科技的高度发达,是少数人的事业,大多数人在享用科技成果,导致人们精神的普遍衰退,虽然一切简单、高效,但是其危害也是巨大的,人类不能对此过去乐观。法的文明精髓不在法制的过度发达,而在谐和、简约、少讼中体现。正是这样,人类才能有普遍的法治理想的信念,法治社会才可能成为具体的实践,造福世界,使人类在大自然中和谐生活,与天地精神沟通,人与人沟通,回到大道德世界中去,回到人类的真正精神家园。
1、法律和国家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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