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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学思想演化概述

  3、国家与法
  马克思说,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其中国家和法的基本关系是,法有赖于国家,国家必须有法。其中社会经济是法的存在和发展之基础,国家的政治是法的实行的主导力量。马克思关于国家的观点是最极端的思想之一,也是最具有战斗力和实践性的思想。在这里,法律完全成为国家的产物,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过渡工具,为的是让国家自行消亡。
  1)经济和法。马克思认为,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不能脱离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独立存在,一定阶级的法就其所体现的经济意义而言,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着法的性质。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性质的法。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对经济基础也有服务作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必须实行公有制经济,法就是要维护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2)法和政治的关系。政治通过政策指导法的制定和实施,法是实现政治要求的重要工具。具体来说,法就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4、自由、平等和法
  马克思关于自由、平等的理念是完全唯物主义的,一切决定于社会物质条件。而且这种自由只能在集体中实现,没有个人自由;这种平等只有形式平等,不可能真实的平等。显然,这种自由、平等完全不是真正的自由和平等了,只是与自然的对立,只能是征服自然的结果。
  1)法和自由。马克思指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集体中,如国家等之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由于这种集体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支配的阶级来说,它不仅仅是完全虚幻的集体,而且是新的桎挎。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2】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自由属于作为统治者的虚拟的人民大众,不属于少数敌人和被统治者。
  2)法和平等。马克思指出,前共产主义社会的平等都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只是纯粹的观念。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即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制度中才能实现。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按劳分配仍只是资产阶级法权。真正的平等只有在人的主体性得以充分地、完全地显扬,并在普遍的社会生活中获得普遍性并回到其自身的时候——即自由的自在自为阶段——才能实现,这就是共产主义阶段。所以,在社会主义阶段的人民之间是相对平等的,有差别的平等。
  5、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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