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学思想演化概述
张树军
【关键词】辩证法学 演化
【全文】
在上一章,我们通过对制度法理学的基本考察,认为制度法理学忽视了矛盾世界的法律关系,或者掩盖了这种法律关系,没有关注辩证法学思想。这是不全面的,甚至是错误的。本章先简要对辩证法学思想的历史做基本的介绍。我们知道,辩证法学思想在西方有着很早的渊源,但是其发展并不具有连续性,而且一直不是主流法学思想。我们这里只是选择了三位可以体现辩证法学发展脉络的重要的、典型的辩证法学人物的思想加以概括性介绍。我们没有按照传统的历史形成的时代顺序表达它,而是按照辩证法学思想的内在形成而阐述。作者认为,这是法律思想内在演化的规律的时间的空间化方法,就是把过去-现在-未来整体化的方法,可以认为是现象学思维方法的应用。
一 黑格尔主观辩证法学思想
在哲学界人们常把黑格尔看作唯心主义哲学大师,它的法学思想是其辩证精神哲学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它的辩证法学思想是主观的。
1、法学地位
在黑格尔看来,法学与哲学密不可分,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其法哲学体系由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部分组成。按照这个体系,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一为抽象法阶段,抽象法是一种客观法。二为道德阶段,道德是一种主观法,是一种具有特殊规定的内心的法。三为伦理阶段。伦理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法。
2、法律定义
黑格尔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法律作为客观精神的体现,必须通过具体形式表现出来。法的客观现实性的含义之一就是它对意识而存在,为了提供于意识,思想把它明确规定、并且作为法的东西和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通过这种规定,法就成为一般的实定法。其二是指,法具有现实性所拥有的力量,并具有效力,从而也是被知道为普遍有效的东西。其三,法的东西要成为法律,不仅首先必须获得它的普遍性的形式,而且必须获得它的真实的规定性。
3、宪政理论
黑格尔以家庭为出发点,认为一个家庭同另一个家庭发生关系,就形成了社会。国家与社会不同,它是由人类的同意而组成的。但是,这种同意又必须来自合理的意志。这里的合理就是指符合理性,或者说,符合伦理观念,所以国家的形成乃是实现伦理观念。在家庭,以和睦、孝顺、和服从为贵,法律的作用少,而道德的作用多,用黑格尔的辩证法来说,可称之为正。在社会,惟利是图,法律的作用多,而道德的作用少,用黑格尔的辩证法来说,可称之为反。只有在国家,一方面使个人能够遵守道德规范,同时由于法律又能使个人的道德生活与共同利益相一致,也就是道德与法律相结合而共同实现,用黑格尔的辩证法来说,可称之为合。所以国家乃是最高伦理的实现。这种国家理论人们称之为绝对的国家论。
国家虽然是永恒的、普遍的事物,但国家制度即政体却是多样且发展的。在黑格尔看来,国家制度发展是循着这样一个必然的过程进行的:先是出现王权或者专制政权,然后出现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最后出现君主政体(君主立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