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权威的鉴定结论凌空降生后,因为它的华彩和优美,整个中国法学界一时出奇的寂静和沉默!于是,太平洋证券的负责人在中国法学的万籁俱寂中,向公众发出了一声恐惧而轻蔑的唱腔来:“你们拿出了我们违法的令人信服的理由了吗?”顺便提上一句,尽管我毫无资格也毫无权威做为贵宾去论证太平洋证券上市的合法性,但如果诸位老师假设不慎拿了人家的红包,我还是有信心找出N种理由来论证它的合法性,我知道我的论证在你们那里显得如此班门弄斧、画蛇添足、多此一举,但这是我向你们致以最崇高敬意的一种方式!顺便提个法律建议:如果拿了红包就去交一下个人所得税,不要像有些知名法学家一样,只记得把演出费装进口袋而忽略了向国家上交个人所得税!当然,我知道各位老师是不屑于这些红包的,说你们拿了红包那绝对是对诸位老师天大的诬陷,因为即使在公众对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千夫所指时,你们仍然坚持了法律人的独立精神,深知“法学家不被任何人包为二奶”的信条,以权威的名义告诉世人——太平洋证券上市是合法的!
二
太平洋证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太平洋证券的上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切实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债权银行的受偿率从20%提高到了50%,大大降低了云大科技各国有债权银行的损失。而某媒体在其文章中,却只字不提太平洋证券上市的积极意义,而是一再强调太平洋证券的上市,使原来1元/股的原始股,在上市后达到了40元/股的价格,把证券市场上短期无法实现的纸上富贵等同于股东实际的投资回报,刻意夸大原始股东的财富效应,以激起广大在二级市场上投资受挫的散户的不满情绪。
一项社会行为的社会效果良好与否,取决于其行为过程和行为后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准确地说是这个社会行为是否符合社会正当性的要求。社会正当性的评价从不同的角度解构会形成一个多样性的标准体系,此节仅就基于公平和公正作为正当性考量的维度。
1.经济上的不正当性:就经济上的正当性而言,最直观和简单的方法就是看此项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如果是某个利益集团或者某几个人没有为社会真正创造价值却巧取豪夺了公众财富,是无论如何也不具有正当性的。在一个经济良好,监管有力的国家,股票长期而言在整体上收益也不错。一个质量可靠的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也会产生收益。但在中国,既然经济发展良好,证监会也声称自己监管严格,但股票市场却哀鸿遍野。正如郎咸平所说:“经济学在中国是用不上的!”为什么用不上,因为很多时候,资本玩家们并不按规则出牌,他们只遵守以不讲道德摈弃法度为特点的潜规则,太平洋证券上市就是一个把潜规则给公开化了的例证。
(1)破产公司+破产公司+亏损公司=上市公司? 2007年7月24日,昆明中院作出裁定,受理了“云南证券”的破产申请。云大科技从2003年开始就开始亏损,至2007年与太平洋换股时已严重资不抵债,银行的债务受偿率仅为20%。太平洋证券股份限公司与累计亏损达8482.47万元。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