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治与和谐社会论纲

  (3)国家权力的行使要求控制国家权力
  在现代代议制民主政治体制中,国家权力的拥有与行使归属于不同的主体:国家权力的掌握者归属于抽象的人民全体;而国家权力的行使者则归属于政府。权力的最终归属属于人民,整体权力也只能属于人民,但各个具体权力则必须由人民委托其信赖的个人或者组织来行使。这就导致控制国家权力不可避免。
  第一,任何非整体的具体权力都是由一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行使的。各个权力主体都有自己的权力认知能力和水平,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因此他们就不可能对权力具有完全统一的行使方式、程度和效果。权力主体的差异性决定了,要保证权力的统一性,就必须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控制。
  第二,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中,除了时间的因素外,还会有各种因素介入并发挥作用。时间的变换中,会发生过程的变化,各种因素的作用更可能改变权力行使的状况和后果。权力的行使过程的各种变数决定了,必须对权力进行必要的控制。
  2.法治是如何控制国家权力的
  第一,法治能够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法治具有制度化的建构,能够保证公民直接或者通过选举代表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胡锦涛同志专门就监督法作了重要的讲话,指出,制定监督法,要从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出发,把握好重大原则问题。一是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二是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三是人大监督工作应该坚持民主集中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的监督,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胡锦涛同志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人大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法治对国家权力的运行设置规则。首先,法律可以为权力的运用预设一个既定的模式或轨道,从而可以按照法律所预设的模式来检测权力运行的状况,并适时校正权力的运行状态。无规则的国家权力运作只会导致人们的反感、不安,而决不可能给人们和社会带来自觉服从与安全稳定。法律通过对权力的范围、等级、效力、行使的程序、后果、责任等作出规定,使权力的运行处于程式化和可预测的境地。其次,法律能够保证国家权力运作的公开性。投有公开性,权力就没有权威性,其特定性就难以明确,强制性就难以体现,权威性就无从产生。权力的公开性是权力运行的可预测性的必要条件,但权力未必能使自己的公开性得以彻底贯彻和体现。如果运用法律来规制权力,就可能保证权力的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公开性和可预测性与权力的权威性相得益彰。国家权力必须有既定的规则作为其正常运行的保证。而能符合于国家权力的性质又能使国家权力不至于异化的规则,只有法律,只有良法而又很好地实现的法治状态,也就是只能在法治的社会环境之中,国家权力才能不被非常异化。(30)
  第三,法治能够对国家权力进行违宪审查。违宪审查的实质就是通过中立性机关对国家权力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从而控制国家权力的运行,将国家权力的运行限定在法治的框架之中,从而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害。世界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都建立了不同类型的违宪审查体制。有的由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附带地对作为该案件依据的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如美国;有的成立专门的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如德国、法国。我国的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及现行宪法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即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工作,进行违宪审查;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2000年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立法法依据宪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违宪审查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中还存在某些缺陷,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缺少违宪审查的受理机构;二是违宪审查程序不具体;三是关于启动主体的规定不明确;四是违宪审查的对象不周全。在宪法立法法及这次修订通过的《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在违宪审查的实践上有所作为,以此促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从而将我国的国家权力更好的纳入法治轨道,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二)法治在保障国家权力方面的作用
  1.为什么要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
  第一,全球化背景下保障国家权力的良好运行能够增强国家的国际竞争力。
  普遍地认为全球化背景下,超国家组织会越来越强大,民族国家的权力会遭到削弱。但美国学者佩纳认为,如果“超国家”意指独立于特定的民族国家或某些民族国家的联合,那么,联合国、北约、欧盟、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就不能被称为是“超国家”的机构,因为它们虽然从地理上超越了单个民族国家的界限,但是并没有摆脱特定民族国家的利益。它们都是世界上最强大的资本贸易国的附属。没有这些国家的资助和保护,超国家组织就不能正常运作。民族国家和其所资助的超国家组织一起推动了全球化的进程,声称全球经济的发展削弱了民族国家的力量,这种说法是烟幕弹,事实上民族国家仍然是当前世界秩序的坚强后盾。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