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人寻味的是,为什么我们一直对农民进城后所遭遇的不平等视而不见呢?为什么我们对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熟视无睹呢?为什么知青文学往往控诉的是自己在农村几年的痛苦经历而对世世代代生长在农村的农民却少有关注和同情呢?知青们怨恨上山下乡政策把他们由城里人变成了乡下人,其实这一政策也是在追求一种平等,但这种平等却完全不能被他们所接受,因为他们认为自己是与农村人完全不同的人,农民们“面朝黄土背朝天”是理所当然的,而让他们也“面朝黄土背朝天”就是不公平的。对这种现象托克维尔有过很精辟的解释,“在贵族制社会内部,所有的人都按照职业、财产和出身分属登记森严的阶级,而在每个阶级内部却把自己的成员视为同一家族的子女,成员之间经常怀有一种民主社会的同类公民所不能有的亲切同情。但是,不同的阶级之间却没有这样的同情。”“封建制度给民情带来的风气主要是慷慨狭义,而不是温文尔雅;它主要是让人无限忠诚,而不是让人表现真诚的同情,因为只有彼此相同的人之间才会有真正的同情,而在贵族时代,只有同一阶层的成员才认为彼此是相同的。”因此,“中世纪的编年史家们,按他们的出身和习惯,都属于贵族,所以他们在描写一个贵族惨死的情景时,都是写的极为哀伤。但是,他们对于老百姓的惨遭屠杀和拷打,却是轻描淡写,无动于衷。这并不表明他们对老百姓一贯仇恨和历来轻视,……促他们如此的,主要的是本能,而不是感情。由于他们对穷人的苦难没有明确的认识,所以对穷人的命运也就不太关心。”“罗马人在他们的文化最灿烂时期,是先把被俘的敌人将领拖在战车后面以炫耀胜利,然后才把他们杀掉;这个时期的罗马人,还把囚犯投进斗兽场里,让犯人与野兽搏斗,以供群众娱乐。西塞罗一谈到一个公民被钉在十字架上,就义愤填膺,慷慨陈词;但他对罗马人胜利后对战俘的那种暴行,却缄口不言。显而易见,在他的眼目中,一个外国人和一个罗马人不属于同一人类。”[41]这就是说,我们过去把市民特权之所以看作理所当然,是因为我们骨子里认为城里人是和农村人不一样的人,而不是一样的人,是不同类的人,而不是同类的人。
那么,为什么在农民工进城20年后他们的不平等待遇在近几年受到格外关注呢?半个世纪以来的城乡差别政策为什么现在突然受到了强烈的谴责呢?这或许说明,在当时,在那个年代,在那样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环境下,这些不平等和差别对待可能有其合理性。以当年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社会不可能实现全体公民的平等,而现在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来的相对合理变成了今天的非常不合理,于是人们开始质疑不平等的法律和政策,提出了改革制度的强烈要求。“粮食配给制度……在粮食富足的情况下会被认为是不恰当的,因为在这种制度下,从事重体力建设工作的工人所得到的定量要比从事其他工作和轻体力工作的人所得到的定量多。但在饥荒和粮食紧缺的时候,而同时又必须将重新建造住宅和其他基本设施安排为首要之务的情形下,上述粮食配给制度就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和正义的。”“当一种现存的不平等安排因情势的变化或科学知识或人类认识的发展而被认为不再必要、不再正当或不再可以接受的时候,正义感通常就会强烈地表现出来。……在公元前五世纪,古罗马的平民起来反抗贵族所具有的排他性统治权,其根据是当时存在的种种政治上的不平等在社会现实中没有基础,而且平民在参政方面同贵族成员一样也是能完全胜任的。法国大革命的发动乃是为了反对封建阶级对中产阶级的歧视;而美国的独立革命则将矛头指向那种被认为是不公正的殖民地待遇;19世纪30年代,欧洲宪章运动乃是为劳动阶级获得选举权而展开的斗争,因为仅仅根据劳动阶级没有什么财产就拒绝给予他们选举权在当时已被认为是站不住脚了。一个受冷遇的种族在生活水准、智力水平和文化需要方面的提高,会促使该种族为获得解放和平等权利而进行斗争。在这种斗争中,被歧视的受害者往往会赢得其他阶层成员的同情和支持,其中包括统治集团的成员,因为他们的正义感会因不平等待遇缺乏理性上的正当理由而被激发出来。”[42]因此我们可以说,正是改革开放20多年后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使实行了半个世纪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开始了动摇,对旧体制的批评、质疑才充分具备了合理性,是新时代赋予了我们新观念。
或许,“我们正处于两个世界之间:处于一个即将结束的不平等世界和一个正在开始的平等世界之间。”[43]至少,我们可以预期,中国社会在实现公民的平等权方面可能要有、也应该要有一个大的进步了,因为一个制度或一项法律受到社会强烈批评的时候,可能就是它被改变的先声。但批评和谴责并不能自然导致旧体制的崩溃,在旧制度倒塌之前,需要有能够取而代之的新法律、新政策,如果“送旧”以后不能“迎新”,我们将站在一片空旷之地上瑟瑟发抖。
【注释】作者简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
亨利?范?马尔赛文 格尔?范?德?唐著,《成文
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版,第146页。
我国宪法学界对平等是一项权利还是一条原则认识不一,有权利说,也有原则说,但通说认为平等既是一项
宪法原则,又是一项基本权利。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2页。
平等“权”是指平等的“权利”而不是平等的“权力”,权力不存在平等性。
日本宪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平等权在
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的,但它是一种原则性的、概括性的
宪法权利。见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2页。